中小股東和債權人權利的民事執行保障

導讀:
新《公司法》健全了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和人利益的保障機制,賦予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要求公司回購股份權以及申請解散公司等權利,同時,還賦予債權人申請人院組織清算等權利。這些權利的實現,一方面需要民事審判程序加以具體確認,同時亦需要民事執行程序進行強制保障。[3] 本文擬就新《公司法》確認的中小股東和債權人若干權利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實現加以論述。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那么中小股東和債權人權利的民事執行保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公司法》健全了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和人利益的保障機制,賦予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要求公司回購股份權以及申請解散公司等權利,同時,還賦予債權人申請人院組織清算等權利。這些權利的實現,一方面需要民事審判程序加以具體確認,同時亦需要民事執行程序進行強制保障。[3] 本文擬就新《公司法》確認的中小股東和債權人若干權利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實現加以論述。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關于中小股東和債權人權利的民事執行保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公司法》,進一步健全我國的公司法律制度,對于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經濟發展,提供了更加強有力的制度支持。新《公司法》健全了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和人利益的保障機制,賦予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要求公司回購股份權以及申請解散公司等權利,同時,還賦予債權人申請人院組織清算等權利。這些權利的實現,一方面需要民事審判程序加以具體確認,同時亦需要民事執行程序進行強制保障。正如有學者所言,現代國家的司法制度,于民事程序方面分為審判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私權之糾紛,如不能由當事人以自治方法解決者,僅得訴請法院依審判方法強制解決。經解決之私權糾紛,如不為履行者,自有強制其履行之必要,否則債權人之私權無法實現或者確保。[2] 正因為如此,從一定意義上講,可以把強制執行法看作強制性地實現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民事實體法也由此對強制執行法具有基準意義。[3] 本文擬就新《公司法》確認的中小股東和債權人若干權利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實現加以論述。
一、股東會計賬簿查閱權的執行
公司股東雖然被認為是公司的所有人,被認為是公司董事和高級官員的權力的最終授予人,但是,公司股東在公司的實際生活中并沒有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公司業務的執行和公司事務的管理權實際上由公司董事所享有。在現代公司法中,董事已經處于核心地位,他們可以通過各種手段確保董事的自我待續的管理,確保公司股東不對自己管理權的干預。公司股東雖然享有表決權和訴訟提起權,但是,如果他們不能取得有關公司事務方面的信息,則他們對公司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的執行將完全不知情,他們所享有的表決權以及訴訟提起權將遭到嚴重是損害,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為此,現代各國公司法無一例外地都規定,公司享有查閱權和信息獲取權。[4] 新《公司法》第34條增加了這方面的內容: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執行,從性質上分析,應屬不可替代行為的執行。關于可替代行為與不可替代行為的界分,筆者贊同這樣的思考路徑,民事執行的根本目的是實現債權人的債權,如果某項行為由第三人實施與由債務人自己實施,在經濟上及法律上的效果對債權人而言并無差異的,即可認定由第三人代為該行為能夠使債權得到實現,該項行為就可以被視為可替代行為,至于行為本身在性質上或事實上能否由他人代替,則不必予以考慮。反之,只要該項行為由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履行時,債權人無法因此得到與債務人自己履行同樣的法律和經濟上的效果,縱使該行為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可能為第三人替代,仍應屬于不可替代行為。[5] 對于可替代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或他人完成,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對于不可替代行為的執行,則只能通過罰款、拘留等間接強制的方式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據此,基于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不可替代性,人民法院只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8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60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經教育仍拒不向股東提供會計賬簿的公司按照妨害執行行為的有關規定處理。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還可責令公司向股東支付遲延履行金。至于遲延履行金數額的計算,《民事訴訟法》未作規定,《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95條要求無論公司是否給股東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對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股東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這里的案件具體情況,可從公司不履行債務的主觀狀態和客觀情況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