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執行法院選擇權的運用

導讀:
2008年7月30日,張某又以B縣為C貿易公司住所地,所以C貿易公司的財產應該主要在B縣為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向B縣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申請,B縣人民法院經審查,于同日依法受理了張某的執行申請并立案武執字4385號。B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了A區法院曾受理該執行案件的事實。顯然在申請撤銷執行的同時已經事實上放棄了要求法院通過強制執行力對其生效法律文書項下債權予以保護的權利,其又向B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會產生不同法院先后對同一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情形,顯然不符合法理,所以應裁定駁回張某的執行申請。那么債權人執行法院選擇權的運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8年7月30日,張某又以B縣為C貿易公司住所地,所以C貿易公司的財產應該主要在B縣為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向B縣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申請,B縣人民法院經審查,于同日依法受理了張某的執行申請并立案武執字4385號。B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了A區法院曾受理該執行案件的事實。顯然在申請撤銷執行的同時已經事實上放棄了要求法院通過強制執行力對其生效法律文書項下債權予以保護的權利,其又向B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會產生不同法院先后對同一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情形,顯然不符合法理,所以應裁定駁回張某的執行申請。關于債權人執行法院選擇權的運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A區張某訴B縣C貿易公司買賣貨款糾紛一案,經張某住所地A區法院審理,一審作出(2008)漢民二初字第2358號民事判決,判決C貿易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張某貨款人民幣90萬元。該判決于2008年4月25日生效。2008年6月10日,張某向一審A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法院于同日準予其申請并立案號(2008)漢執字0709號。2008年7月28日,張某以B縣為C貿易公司住所地,所以C貿易公司的財產應該主要在B縣,向B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更為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債權為由向A區法院提出撤銷執行的申請,A區法院于同日作出(2008)漢執字070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A區法院(2008)漢執字0709號執行案件終結執行。
2008年7月30日,張某又以B縣為C貿易公司住所地,所以C貿易公司的財產應該主要在B縣為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向B縣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申請,B縣人民法院經審查,于同日依法受理了張某的執行申請并立案(2008)武執字4385號。B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了A區法院曾受理該執行案件的事實。
[評析]
關于本案的解決,有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賦予了申請執行人在申請執行時選擇執行法院的權利,以更有效地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但并不是縱容申請人濫用選擇權。本案中,既然張某在向一審A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已經于2008年7月28日,向A區法院提出撤銷執行的申請,A區法院也已于同日作出(2008)漢執字070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A區法院(2008)漢執字0709號執行案件終結執行。顯然在申請撤銷執行的同時已經事實上放棄了要求法院通過強制執行力對其生效法律文書項下債權予以保護的權利,其又向B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會產生不同法院先后對同一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情形,顯然不符合法理,所以應裁定駁回張某的執行申請。
第二種意見認為:從張某后來又向B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事實可以推斷,他向一審A區法院撤銷執行申請的本意是想行使選擇執行法院的權利,并不是放棄實體權利。如果對其向B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申請予以駁回,會導致張某的實體權利無法得到合法保護,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修改的立法初衷相悖,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由于B縣為C貿易公司住所地,C貿易公司的主要財產在B縣的可能性也較大,所以由B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予以管轄也更能最大限度地保護申請人張某的合法利益。所以,本案應由B縣人民法院受理張某的執行申請較為適宜。
筆者認為:民事強制執行是實現私權的程序,債權人對私權的處分決定了其可以隨時撤銷執行的請求,從而使執行程序完結。雖然債權人撤銷執行的請求后,未必表明其已經完全放棄了實體權利,但至少表明其已經放棄了通過國家強制力實現自己債權的權利,民事強制執行機構也就沒有必要繼續實施強制執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即執行名義也就終結執行了,執行程序也就完結即執行案件結案。這種結案方式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四種結案方式中的第(2)種結案方式:裁定終結執行。案件終結執行后,執行程序就完全結束,債權人就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民事強制執行機構也不能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到此完全結束。
本案中,張某向A區法院提出撤銷執行申請的理由是:B縣為C貿易公司住所地,所以C貿易公司的財產應該主要在B縣,向B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更為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債權。可見,張某向A區法院申請撤銷執行的本意并非是放棄通過國家強制力實現自己債權的權利,而是企圖選擇執行法院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債權。所以這一“申請人撤銷申請”也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申請人撤銷申請”所應該有的當然含義。這一所謂“申請人撤銷申請”也不可能產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百零八條第(2)項規定的通過裁定終結執行以使執行案件結案的效果。事實上,A區法院所作出(2008)漢執字0709號民事裁定書的主文為:裁定A區法院(2008)漢執字0709號執行案件終結執行。A區法院并未裁定(2008)漢執字0709號執行案件的執行依據終結執行??梢姡环矫孀鳛樯暾埲说膹埬吃谏暾垺俺蜂N申請”時并未放棄通過借助國家強制力來實現自己的債權,另一方面A區法院所作出(2008)漢執字0709號民事裁定書未裁定執行依據終結執行的同時也肯定了申請執行人張某可以繼續通過國家強制力主張自己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