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法院如何執行

導讀:
一、被執行人放棄繼承權合不合法依據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沒有執行能力的情況下放棄繼承權是屬于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找法網認為這一司法解釋的本意首先就是人民法院應當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才能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予以執行,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決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
一、被執行人放棄繼承權合不合法
依據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沒有執行能力的情況下放棄繼承權是屬于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放棄繼承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放棄繼承權的后果有哪些
首先依繼承法規定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意味著放棄與繼承權相關的其他幾種權利。
其次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雖然繼承其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惟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標示著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說一個沒有繼承權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再次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決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三、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適用條件
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這是對第三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前提。但這里的不能清償債務并不等同于破產還債程序中的不能清償。而是指被執行人由于某種原因暫時缺乏償還能力或者暫時只能具有部分償還能力而不能理解為呈連續狀態的缺乏清償能力。否則與意見的本意相違背使被執行人的到期債不能及時得以執行不利于執行工作的開展。
2.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這是對第三人采取強制措施的關鍵即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是到期的第三人對該項債務依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有向被執行人清償的義務。不到期的債權人民法院不能執行。債權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對到期部分予以執行。
3.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有人認為執行人員在執行工作中發現被執行人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不必一定通過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才能執行而可直接予以執行理由是在意見中對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是可依不是必依。如果狹義地理解為必須由申請執行人申請作為對該第三人執行的提起那就變成了形式主義而無實際意義脫離了執行工作的實際有悖于這一司法解釋的本意。找法網認為這一司法解釋的本意首先就是人民法院應當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才能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予以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從事審判和執行工作人民法院的工作應時刻貫穿執法必嚴的社會主義法制基本要求。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被執行人去世應該怎么執行
被執行人去世應該怎么執行
可以執行繼承人的遺產。
(一)法條依據及解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上述法律規定表明,
1、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的公民死亡的為了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得到保護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即本案中被執行的擔保人死亡的不論其遺產是否有人繼承也不論繼承人是否知情、是否承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債權人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從以執行人的遺產作為執行標的償還被執行人所欠債務。
2、在被執行人死亡的情況下所執行的標的僅限于遺產。如果遺產不足以履行被執行人的保證責任執行程序也應當終結保證人所負債務不再由其繼承人償還。
(二)理論依據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因此保證責任是一種特殊的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后在借款沒有到期或者債務人能夠全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一旦債務人不能履行償還責任那么保證人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屬于或有負債。
所以保證人的遺產是否應當用來承擔保證責任關鍵是看保證人死亡時保證責任是否已經產生。
如果保證人死亡之時保證責任還沒有產生由于保證人的保證義務僅屬于或有負債保證義務還沒有轉化為保證責任就因保證人死亡而消失那么保證人的遺產就不應用來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保證人死亡時保證責任已經產生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義務已經轉化為現實的保證責任或有負債已轉化為實有負債那么保證人死亡后的遺產就應當用于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保證人在執行過程中死亡因此保證責任已經現實存在應當就保證人的遺產進行執行或者繼承人在繼承份額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如何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由此被執行的保證人死亡的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沒有遺產可供執行并且沒有繼承人或義務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2、沒有遺產可供執行但是有繼承人的或義務承受人表明愿意承擔被執行人生前保證責任的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將繼承人或義務承受人作為被執行人繼續執行。
3、被執行人死亡后有財產可供執行則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程序若其遺產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
4、被執行人死亡后有財產可供執行則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程序若其遺產繼承人并未表示放棄繼承的則繼承人在其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保證責任。
遺產執行中怎么列被執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