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放棄繼承權合法嗎

導讀:
被執行人放棄繼承權合法嗎依據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沒有執行能力的情況下,放棄繼承權是屬于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再次,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這是對第三人采取強制措施的關鍵,即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是到期的,第三人對該項債務依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有向被執行人清償的義務。那么被執行人放棄繼承權合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執行人放棄繼承權合法嗎依據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沒有執行能力的情況下,放棄繼承權是屬于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再次,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這是對第三人采取強制措施的關鍵,即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是到期的,第三人對該項債務依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有向被執行人清償的義務。關于被執行人放棄繼承權合法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執行人放棄繼承權合法嗎
依據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沒有執行能力的情況下,放棄繼承權是屬于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放棄繼承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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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的后果有哪些
首先,依《繼承法》規定,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意味著放棄與繼承權相關的其他幾種權利。
其次,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雖然繼承其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惟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標示著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說,一個沒有繼承權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再次,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決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適用條件
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這是對第三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前提。但這里的“不能清償債務”并不等同于破產還債程序中的不能清償。而是指被執行人由于某種原因暫時缺乏償還能力,或者暫時只能具有部分償還能力,而不能理解為呈連續狀態的缺乏清償能力。否則與《意見》的本意相違背,使被執行人的到期債不能及時得以執行,不利于執行工作的開展。
2.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這是對第三人采取強制措施的關鍵,即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是到期的,第三人對該項債務依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有向被執行人清償的義務。不到期的債權,人民法院不能執行。債權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對到期部分予以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