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有效嗎

導讀:
張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李某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分歧針對李某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合議庭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繼承權的取得是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單方面拒絕財產權益的增加,是人格自由權的體現。本案李某放棄行為并不違背私法自治原則,因此,該放棄行為有效。第二種意見認為,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法律行為,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應確認該行為無效。那么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李某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分歧針對李某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合議庭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繼承權的取得是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單方面拒絕財產權益的增加,是人格自由權的體現。本案李某放棄行為并不違背私法自治原則,因此,該放棄行為有效。第二種意見認為,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法律行為,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應確認該行為無效。關于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有效嗎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案例
2006年年初,李某向張某借款5萬元做販賣蔬菜生意,由于車輛在外地發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喪失償還能力。2006年底,李父病故,留下價值約60萬元的房產一處。李某放棄繼承權,將其父遺產全部歸其母所有。張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李某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分歧
針對李某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合議庭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繼承權的取得是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單方面拒絕財產權益的增加,是人格自由權的體現。本案李某放棄行為并不違背私法自治原則,因此,該放棄行為有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法律行為,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應確認該行為無效。
評析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在大陸法系常被稱為債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是一項重要的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該規定實質上是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即任何權利的行使不能損害他人的正當、合法權益,否則便是濫用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意見》第四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繼承人放棄繼承本身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如果侵害或危及他人合法權益時應當予以限制。且我國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本案中,李某在無力償還張某借款時享有繼承權而放棄繼承,主觀上具有惡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其放棄繼承權侵害了張某對其享有的債權,且李某享有繼承權財產價值顯然遠遠高于該負的5萬元債務,如李某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有效,使其不能償付債務,違背了立法目的,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