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產生前放棄繼承權有效嗎

導讀:
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放棄的并非繼承權,僅為繼承期待權。繼承期待權系因特定身份關系而產生的繼承資格,這種資格不能放棄,即使放棄也不發生效力。因此事先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第二種意見認為,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是否可通過協議明示放棄可能存在的遺產利益,法律沒有作限制性規定。該行為屬于附期限行為,因此,當被繼承人死亡,該承諾便生效,而根據民法上的誠信原則,承諾一旦生效,不可以隨意撤銷。那么繼承產生前放棄繼承權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放棄的并非繼承權,僅為繼承期待權。繼承期待權系因特定身份關系而產生的繼承資格,這種資格不能放棄,即使放棄也不發生效力。因此事先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第二種意見認為,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是否可通過協議明示放棄可能存在的遺產利益,法律沒有作限制性規定。該行為屬于附期限行為,因此,當被繼承人死亡,該承諾便生效,而根據民法上的誠信原則,承諾一旦生效,不可以隨意撤銷。關于繼承產生前放棄繼承權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繼承發生前放棄繼承權有效嗎
一般來講,繼承人放棄繼承應該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明確的表示,但是現實生活中,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還是較為常見的,往往有些人在表示放棄后,繼承開始時又想參與遺產分割,這就涉及繼承開始前的放棄遺產申明有無效力的問題了。
針對這個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對繼承權的放棄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進行。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放棄的并非繼承權,僅為繼承期待權。繼承期待權系因特定身份關系而產生的繼承資格,這種資格不能放棄,即使放棄也不發生效力。因此事先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第二種意見認為,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是否可通過協議明示放棄可能存在的遺產利益,法律沒有作限制性規定。如果繼承發生時,遺產與協議簽訂時相比并未發生變化。該行為屬于附期限行為,因此,當被繼承人死亡,該承諾便生效,而根據民法上的誠信原則,承諾一旦生效,不可以隨意撤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是被迫或者被威脅而作的承諾,則可以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