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女方放棄繼承父親房產是否有效

導讀:
4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判決駁回男方上訴,維持原判,即認定了女方放棄的應是遺產繼承權,并不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女方的放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1年前男方起訴離婚,女方即以公證的方式放棄繼承該房產,隨后1個月后兩人調解離婚。而此案中女方放棄遺產繼承權,并不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共同財產,雖放棄行為的后果會影響到男方離婚時可能少分得財產,但不能以此為由抗辯女方的放棄權利,女方放棄遺產繼承權,是依法處分個人權利,無需征得他人許可。因此,在遺產分割前,女方表示放棄繼承權,是有效的法律行為。那么離婚后女方放棄繼承父親房產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4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判決駁回男方上訴,維持原判,即認定了女方放棄的應是遺產繼承權,并不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女方的放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1年前男方起訴離婚,女方即以公證的方式放棄繼承該房產,隨后1個月后兩人調解離婚。而此案中女方放棄遺產繼承權,并不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共同財產,雖放棄行為的后果會影響到男方離婚時可能少分得財產,但不能以此為由抗辯女方的放棄權利,女方放棄遺產繼承權,是依法處分個人權利,無需征得他人許可。因此,在遺產分割前,女方表示放棄繼承權,是有效的法律行為。關于離婚后女方放棄繼承父親房產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女方放棄繼承父親房產是否有效
女方放棄繼承父親財產,男方認為侵害了男方的合法權益,誰對誰錯,請看案例。4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判決駁回男方上訴,維持原判,即認定了女方放棄的應是遺產繼承權,并不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女方的放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原被告10年前登記結婚。5年后女方父親去世,留有住房一套,至今都未繼承分割,一直由女方母親居住著。1年前男方起訴離婚,女方即以公證的方式放棄繼承該房產,隨后1個月后兩人調解離婚。離婚后,男方以女方放棄繼承的房產應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由女方繼承取得,屬夫妻共同財產等為由,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女方放棄行為無效,并對爭議房產及其他尚未分割財產進行分割。
女方認為放棄繼承父親財產,無需征得男方同意,且繼承遺產與否,并不影響其應盡的義務,其放棄繼承的行為應是合法有效。
一審法院認為,女方的放棄行為,雖然會影響到原告可主張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多少,但這只涉及被告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卻不涉及被告對原告法定義務的履行,應屬合法有效,且在雙方離婚時被告并未實際取得可繼承房產的份額,故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一審判決后,男方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而此案中女方放棄遺產繼承權,并不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共同財產,雖放棄行為的后果會影響到男方離婚時可能少分得財產,但不能以此為由抗辯女方的放棄權利,女方放棄遺產繼承權,是依法處分個人權利,無需征得他人許可。
該案要辨析放棄的是遺產繼承權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注意三個時間點,即繼承的時間點、遺產分割處理的時間點和繼承權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點。
依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繼承的時點即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權人是從繼承開始時取得了繼承權,被告于其父去世之日就取得了繼承權。繼承權是可以放棄的。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權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無須經他人同意。
遺產分割處理的時點在該案中非常重要。該案女方父親去世后,其與妻共有房屋一直由其妻子使用,并未對該房屋中遺產部分進行過分割。對遺產的分割處理,就是將被繼承人遺產轉化為繼承人財產權,使遺產不再是遺產的過程,若沒進行分割處理,女方享有的始終還是繼承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為:……(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顯然,夫妻共有財產是一種物化的財產,而非權利。“所得”兩字描述了這一財產的性質,是得到了的財產,而非期待的財產。
根據不動產登記為公示要件的要求,該案繼承權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要件,是將房屋中屬于被告方的那部分遺產登記在被告名下,即為繼承權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
因此,在遺產分割前,女方表示放棄繼承權,是有效的法律行為。而且在此案中,原被告雙方已調解離婚,這樣即使女方沒有放棄繼承權,爭議房產也不能成為兩人的共有財產,男方也無法要求進行分割,故
一、二審法院不但對該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均予以了認可,同時判決男方無權分割房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