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協議無效之后,被掛靠方如何保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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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掛靠行為導致合同無效后,能否按照合同主張支付工程款、違約金及損失賠償合同結算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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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四)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一、建設工程合同掛靠情形下的無效規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掛靠情形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的責任劃分1、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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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新《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掛靠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但該規定并不影響施工過程中訂立的買賣、租賃等合同的效力,該類合同只要滿足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即為有效合同,掛靠的表現形式 (一)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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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程掛靠協議無效的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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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法律主觀: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是: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自始無效,不因當事人的追認而發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1、法律主觀: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是: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自始無效,不因當事人的追認而發生法律效力,簡述無效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1、法律分析:效力待定的合同雖欠缺法律關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經過權利人的追認可以生效,在追認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效力待定的合同雖欠缺法律關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經過權利人的追認可以生效,在追認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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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轉讓協議無效的情況是:轉讓的債權屬于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屬于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屬于根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通知債務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二、合同的轉讓分為哪幾類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也就是說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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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法律分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法律分析:合同的無效舉證責任是:由主張合同無效的當事人舉證,4、法律主觀: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合同關系不再存在,當事人不再享有和承擔原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能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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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條 合同目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乙方掛靠在甲方企業之下,從事甲方經營許可證范圍內的經營項目。同時,甲乙雙方訂立本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其掛靠期內的注意事項。本合同以簽訂日期為生效日,有效期一年,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貳份。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由于一級建造師掛靠本身就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應屬于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那么工程掛靠協議范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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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程掛靠合同的法律特征1、訂立合同的主體為不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施工人。工程掛靠合同無效的后果1、掛靠人為實際施工人,其有權向工程發包人(建設方)與被掛靠人(轉包方)主張工程款。依據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如果工程建設方(發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掛靠人就可以直接向工程建設方索要工程款;如果工程建設方已經將工程款支付給被掛靠人,那么掛靠人就可以向被掛靠人主張權利。那么工程掛靠合同的法律特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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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筑工程掛靠協議哪些情形會無效工程掛靠協議無效。根據建筑法規定凡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任務的均屬掛靠承接工程。這是所有建筑工程掛靠協議最核心的內容也是當事人簽訂掛靠協議的最主要目的。但建筑法已明文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那么建筑工程掛靠協議哪些情形會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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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出現了承包人將建設工程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情形,發包人僅僅具有總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權,而沒有宣告總承包施工合同無效的權利。那么,建筑業掛靠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合同的終止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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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據此,夫妻雙方不能通過離婚協議限制一方再婚后所生子女的繼承權,這種約定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只要不違法規,再次生育同婚姻自由權一樣受法律保護,享有自由生育與否的權利,不受離婚協議約定的限制,約定離婚后一段期限內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是指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意愿,依法締結婚姻或解除婚姻關系,這是法律規定的內容,任何人不能強制或干涉,4、離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公民有權選擇生育或者不生育子女,不能通過協議的方式進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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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掛靠人通過事實合同關系主張工程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規則》的觀點,若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進行施工的情況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時,如果發包人與掛靠人之間在工程施工中建立了事實上的施工合同關系,發包人或掛靠人直接請求對方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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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居間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形式,其簽訂是否有效主要取決于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居間合同的主要特點之一是需要有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居間合同一個人簽訂無效嗎,總結起來,居間合同一個人簽訂是否有效,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只有一個人簽訂了居間合同,那么合同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無論居間合同涉及多少個人,合同應明確規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交易或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居間人的責任和報酬等重要事項,居間合同可以簽幾個人居間合同可以簽訂多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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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應區分為兩種情況來處理,一是如果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掛靠人要求被掛靠人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以上兩條規定了 建設工程合同 無效的前提下,對于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價款的,分為兩種情形處理:一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予支持,二是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支持,二是如果工程竣工驗收未合格的,掛靠人要求被掛靠人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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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分包人與承包單位為掛靠關系,實際施工人該如何要回70萬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賬,卻換來屢屢失敗的結果,江先生就這樣在掙扎與放棄中徘徊!一年多時間過去了,江先生可謂是“磨破了嘴,跑斷了腿”,但工程款要賬問題依然毫無進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詢了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天用律師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給出詳細的解決方案,這讓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與曙光,燃起了要賬的信心與勇氣! 天用律師指導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證據資料,啟動“和解優先、以訴促調”的解決方案。立案程序推進的同時,成功申請財產保全。 對方賬戶被凍結后,迫于壓力,主動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師優先談判和解的預想盡在掌控之中! 經法院主持調解,江先生與孫某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共同確認未付工程款總額為65萬元,被告孫某于擔保人銀行賬戶解除查封日,通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轉給江先生賬戶,在質保期內無質量問題情況下剩余5萬元質保金,于調解書生效后一年內無息返還江先生。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掛靠經營會帶來哪些風險隱患? 一、合同無效。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掛靠經營拿到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如果對方知曉掛靠經營事實,就可以單方面取消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費用。這樣的情況下,掛靠方就會因此拿不到費用,最終無法創造業績和利潤。 二、行政處罰。一般來說,個人或企事業想要開展經營,是需要依據要求獲取經營資格的。掛靠營業執照的方式,屬于是投機取巧的行為,一般被發現就會面臨主管部門的嚴厲處罰。 三、事故責任。因為掛靠經營,是為了減少人員、資產等方面的支出,所以多、半不具有承接業務的能力。一旦發生事故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因此,掛靠行為從法律上講是不合法的,同時掛靠經營還會為后續生產經營埋下很多風險隱患。
??超級實用的婚姻小知識(記得碼住收藏) 1、夫妻中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兩年以上的,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經過調解無效的,法院可以判決離婚.離婚后,孩子歸一方撫養,另一方有權利探望孩子。 3、繼承權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兒別忘了父母遺產有自個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