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掛靠協議范本

導讀:
第一條 合同目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乙方掛靠在甲方企業之下,從事甲方經營許可證范圍內的經營項目。同時,甲乙雙方訂立本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其掛靠期內的注意事項。本合同以簽訂日期為生效日,有效期一年,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貳份。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由于一級建造師掛靠本身就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應屬于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那么工程掛靠協議范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條 合同目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乙方掛靠在甲方企業之下,從事甲方經營許可證范圍內的經營項目。同時,甲乙雙方訂立本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其掛靠期內的注意事項。本合同以簽訂日期為生效日,有效期一年,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貳份。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由于一級建造師掛靠本身就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應屬于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關于工程掛靠協議范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合同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經雙方協商而訂立。第一條合同目的
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乙方掛靠在甲方企業之下,從事甲方經營許可證范圍內的經營項目。同時,甲乙雙方訂立本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其掛靠期內的注意事項。第二條甲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權利: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人民幣_____萬元整,作為管理服務費。
(2)乙方利用甲方名義所開發票,則乙方需向甲方繳納面值金額的百分之___.
(3)如乙方作出有損甲方信譽和形象之行為,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本年度管理服務費不予歸還。義務:
(1)甲方在本協議生效之后,只向乙方提供相關經營業務所需的手續證件和經營許可。
(2)對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盡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三條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權利:
(1)乙方可以獲取甲方對其二條義務的承諾和兌現,若有問題可以隨時向甲方提出意見。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經營所需資質及經營許可。
(3)充分甲方資質,完全自主的開展相關產品經營業務。
(4)經營上實行內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5)一切正常利潤歸乙方所有,不受干涉。
義務:
(1)在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
(2)負責解決經營事件,相關經營條件自主負責解決。
(3)認真負責進行經營事件的合法性,對發生的產品問題和違法事件乙方負完全責任。
(4)維護甲方的信譽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詐、侵權、損譽的事情,若發生此類事件,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并要求進行相關經濟賠償和處罰。
(5)按時足額向甲方繳納管理服務費。
(6)乙方經營項目不得超過甲方經營許可證所規定的范圍,如超出甲方經營許可證范圍的項目,乙方需自己提供相關手續證件。
第四條乙方經營項目,其合同、保險、稅務、財務、銀行、統計等事項由乙方自主辦理。
第五條乙方在經營活動中,若出現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有乙方獨立承擔,甲方不承擔一切責任,特此提出免責聲明。
第六條乙方應當在合同簽訂時付清管理服務費。
本合同以簽訂日期為生效日,有效期一年,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貳份。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項目質量安全帶來的風險。由于實行項目經理質量責任終身制,一旦發生質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場,也很可能要承擔本不屬于建造師的責任,如果認定建造師有違規行為,輕則吊銷執業證書,重則處以刑罰,這就得不償失了。
2、企業違約帶來的風險。由于一級建造師掛靠本身就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應屬于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如果用人單位不按協議約定支付掛靠費用,不按協議的范圍或超出協議的范圍使用證書時,建造師的約定利益將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3、證書本身的風險。一級建造師一般是兩到三年進行一次年檢,一旦發現一級建造師掛靠的違規現象,那么年檢將無法通過,因此也就無法再繼續執業。
建筑業資質危險掛靠、工程層層轉包,早已是業內不成文的秘密,如有資質的建筑業企業使用無資質的勞務包工頭、將勞務層層分包、拒簽勞務合同等。我國將建筑行業單位資質和個人資質捆綁,要求持證者須在有資質的單位注冊才能執業。這不同于西方強調個人資質,由個人建立建筑師或建造師事務所,事務所和客戶之間用市場手段來約束。對個人資質進行約束,是未來建筑行業市場化改革的必然方向。
掛靠全稱是企業掛靠經營,是一個行業術語,指機構或組織從屬或依附于另一機構或組織。
就建筑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行為的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并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