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掛靠的法律后果 被掛靠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

導讀:
如果出現了承包人將建設工程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情形,發包人僅僅具有總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權,而沒有宣告總承包施工合同無效的權利。那么,建筑業掛靠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合同的終止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出現了承包人將建設工程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情形,發包人僅僅具有總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權,而沒有宣告總承包施工合同無效的權利。那么,建筑掛靠是否合法?建筑業掛靠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合同的終止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筑業掛靠的法律后果
《建筑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筑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掛靠”行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掛靠糾紛時,對于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分包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一般都認定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關于被掛靠企業與業主方簽訂的總承包施工合同效力問題。關于被掛靠企業與業主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學界主流觀點均認同司法解釋的意見,該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因此,只要是確有證據證明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業主方簽訂總承包施工合同,則該施工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
該條規定無疑對業主方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風險。為什么這么說呢,請看該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該條司法解釋得以成立的前提顯然是總承包施工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如果出現了承包人將建設工程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情形,發包人僅僅具有總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權,而沒有宣告總承包施工合同無效的權利。
被掛靠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
1、采用內部承包方式。
被掛靠企業防范法律風險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掛靠方式承包建設工程,而是采取內部承包協議的方式,因為內部承包是法律所允許的,將掛靠項目實實在在地轉變為被掛靠企業的自有項目。
(1)將掛靠人聘為被掛靠企業員工。內部承包協議的簽訂雙方是施工企業和企業項目經理,也就是說只有企業的項目經理才能與企業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因此,被掛靠企業應當先與掛靠人(需有項目經理資質)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購買社會保險。如果實際掛靠人并不具備項目經理人資質,最好與有資質的項目經理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實際掛靠人作為合同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樣被掛靠企業的權益更能得到保證。
(2)由被掛靠企業或者項目經理組織、派譴項目的具體管理人員。建設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人員均由被掛靠企業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其工資以掛靠企業名義進行支付。
(3)加強工程款的管理。現實中掛靠人常常以各種方式套走工程款但又不用于項目本身,從而給項目的運作帶來很大的障礙。因此,項目的建設資金應由被掛靠企業進行具體管理。在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上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規則,以確保項目資金完全用于項目支出。
2、采用材料委托采購與勞務分包相結合的方式。
這種方式實際上是將掛靠施工合同分為如下兩個合同:一是建筑材料委托采購合同,被掛靠企業將建設工程的材料全部委托給掛靠人采購;二是將建筑勞務合法地分包給有勞務資質的掛靠企業完成。兩個合同標的加起來就是該建設工程的所有工作。由于將施工任務分解為材料和勞務兩部分,分別簽訂合同,比較隱蔽,若不同時發現兩個合同存在則掛靠關系就不會被揭穿。否則,仍然存在雙方被認定為掛靠或者轉包關系的風險。
3、嚴格控制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
(1)被掛靠企業要成立專門的項目管理組,嚴格控制工程質量。甚至可以要求比工程監理更嚴格,因為質量一旦出現問題,被掛靠企業所受的損失將比所獲得的利益大得多,甚至會危及被掛靠企業的生存。
(2)嚴格財務管理。即將項目管理納入到被掛靠企業正常的財務管理中,嚴格防范掛靠人拿到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挪用、占有甚至攜款潛逃,必須監督掛靠人將款項用于項目建設。
(3)完善勞務管理。被掛靠企業應積極督促掛靠人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購買保險,以減少工傷事故發生時的風險承擔。完善掛靠人與其招聘的建筑工人的勞動合同,讓勞動爭議發生后,工人第一時間追索的是掛靠人而不是被掛靠企業。
4、發生糾紛后,被掛靠企業應當審慎選擇是否暴露掛靠關系。
總包合同的效力取決于中標企業與建設工程發包方簽訂總包合同時是否已經存在掛靠關系。如果在簽訂總包合同時已經簽訂掛靠合同(合同名稱多種多樣)或者雖未簽訂書面掛靠合同但由實際施工人組織投標,實際施工人純粹只是借用了名義上的投標企業的資質,則投標企業與實際施工人之間是掛靠關系,總包合同無效、掛靠合同也無效;如果在簽訂總包合同時以自己名義參與投標、后來中標的企業還沒有與其他企業或個人達成一致意見或簽訂合同,約定中標后由該企業或個人實際施工,則中標企業與實際施工人之間是轉包關系,總包合同有效、轉包合同無效。
在現實中,掛靠和轉包在相當多的情況下實際上很難界定,很多掛靠都是以轉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現的。當前國內很多施工企業采取掛靠方式承接工程時,一般都會在投標前事先和掛靠方簽訂一份內部協議,約定掛靠方和被掛靠企業在投標過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標,則掛靠方在和被掛靠企業再簽訂一個正式的合同,當然,這些協議都不會對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里的發包方很難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后,發包方才發現其中的玄機,只能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通過庭審進一步查清相關事實。
因此,一旦與發包方發生糾紛,選擇總包合同有效或無效的決定權實際上在被掛靠企業或實際施工人,而非發包方。因此當總包關系發生糾紛時,被掛靠企業和掛靠人可以選擇主張總包合同無效或者有效。如果實際施工方存在違約,則可以主張總承包合同無效,被掛靠企業可以拿出證據證明實際上是掛靠人借用其資質承接工程(而被掛靠企業與掛靠人合作舉證他們之間簽訂有掛靠合同、雙方是掛靠關系是很容易的),因為即使合同無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條款辦理結算手續,對被掛靠企業和掛靠人都沒有法律風險。但對于發包方而言,總包合同無效,就意味著發包方不能依據合法有效的總包合同條款追究被掛靠企業的工期、質量或安全等違約責任,因為總包合同無效,違約條款也就隨之無效。反之,如果發包方存在違約,被掛靠企業和掛靠人想對發包人進行索賠,就可以繼續隱蔽兩者之間的掛靠或轉包關系,主張總包合同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