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證據的法律風險防范

導讀:
企業經營中經常與其他主體發生糾紛訴諸法律,勝敗都是兵家常事。研究當敗之敗的規避,缺乏正當性,因此本文重點在于如何避免企業維護正當權益時的敗訴。對應于客觀事實,有學者稱為法律事實。證據和法律是法官判案的兩把尺子。證據是在事實發生過程中形成的。訴訟提起后,當事人能做的,只是盡可能沒有遺漏的收集證據,再現事實。那么企業證據的法律風險防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經營中經常與其他主體發生糾紛訴諸法律,勝敗都是兵家常事。研究當敗之敗的規避,缺乏正當性,因此本文重點在于如何避免企業維護正當權益時的敗訴。對應于客觀事實,有學者稱為法律事實。證據和法律是法官判案的兩把尺子。證據是在事實發生過程中形成的。訴訟提起后,當事人能做的,只是盡可能沒有遺漏的收集證據,再現事實。關于企業證據的法律風險防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經營中經常與其他主體發生糾紛訴諸法律,勝敗都是兵家常事。
勝敗的關鍵是什么?如何防范敗訴風險?筆者研究了大量案例,結合多年來的訴訟經驗,愿將個中心得與讀者分享。
從情理上講,敗訴分為當敗之敗與不當敗之敗。欠錢不還,故意違約,就是當敗之敗,通俗講占了人家便宜,相反就是不當敗之敗,吃了虧又輸了官司(當然現實情況復雜得多,很多糾紛是非糾纏,曲直難辨)。研究當敗之敗的規避,缺乏正當性,因此本文重點在于如何避免企業維護正當權益時的敗訴。
企業沒占人家便宜,為什么還會敗訴?法官判案依據究竟是什么?民訴法第七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個規定乍看沒問題,其實帶有誤導性,問題不在于其合不合理,在于其可不可能。
法官能夠掌握案件事實嗎?法官接觸案件時,糾紛事實其實已經結束,法官沒有親眼看到親耳聽到。法官看到的只是事實留下的痕跡,即證據。但不是所有事實、及事實的所有環節都會留下痕跡,也不是偶爾留下的痕跡一定可以還原成事實。何況糾紛雙方為了自己的利益,經常有意隱瞞、歪曲甚至后期加工事實的痕跡。所以,法官不可能通過這些若有若無的、支離破碎的、可能經過扭曲加工的事實的痕跡,掌握案件的客觀真實,只能盡可能接近。有訴訟經驗的人會知道,有時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與真實情況基本上是兩回事。
所以,事實可以分為,一、客觀事實,當初實實在在發生的事實;二、當事人陳述的事實,訴訟中糾紛雙方陳述的事實鮮有完全一致的情況;三、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四、法官認定的事實,法官認定的事實跟證據證明的事實也有區別,比如證據因違法或超過舉證期限被排除,或證據相互矛盾由法官依證據規則決定取舍等。
法官判案依據的事實是第四種事實,這種事實不是客觀真實的事實,而是概念上的事實,是在客觀事實遺留碎片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事實模型,是將雙方輸入的證據原料經過一定規則的取舍加工后形成的法律產品。對應于客觀事實,有學者稱為法律事實。
有一句在法律行內行外都廣為流傳的話,幾乎道破了訴訟的天機:“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所謂“以事實為依據”,其實最終只能落實為“以證據為依據”。
證據和法律是法官判案的兩把尺子。當事人在法律上基本沒什么主觀能動性可以發揮,所以只有在證據上下工夫。
證據是在事實發生過程中形成的。訴訟提起后,當事人能做的,只是盡可能沒有遺漏的收集證據,再現事實。從這個意義講,訴訟提起前,勝敗已判。可以大做文章的地方,是在訴訟前,不是法庭上。要把證據意識貫徹到訴訟前的各個環節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