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程序中債權人能不能轉讓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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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這兩部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債權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違約時,債務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庭審:在庭審期間,債務人需要向法庭提交證據材料,證明債權人存在違約行為,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四、注意事項在債務人起訴債權人的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項:證據充分:在起訴前要充分準備證據,證明對方確實違約,并給自己造成了損失,三、債務人起訴債權人的程序債務人起訴債權人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驟:確定起訴條件:債務人在起訴前需要確定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方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等條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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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破產法最關鍵的社會調整作用,是通過集體清償程序保障債務關系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的有序、公平實現,解決對多數債權人的公平清償,挽救具有挽救可能的債務人,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正當權益,維護社會利益與經濟秩序。在調整債務關系的同時,破產法對市場經濟還會產生廣泛的間接社會影響。但這些都是通過破產法對債務關系的調整而間接發生的,不能將其理解為制定破產法的社會動因,因為對破產法間接影響所及之社會問題,自有其他主導性法律制度調整,破產不過是可能對之產生影響的輔助性社會機制。那么清算程序的無縫銜接與債權人利益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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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這種政策及思想的指導下企業破產程序中債權人自治權力能有多大呢?如前所述,債權人會議根本無法對其進行監督,實現債權人自治,所以本文的建立與完善債權人自治制度的專題研究會盡可能地在現存的法律架構之下進行挖掘與探討。那么建立和完善我國破產程序中債權人自治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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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見,普通債權人之所以成為企業經營風險的重要承擔者,與有限責任制度的推行密不可分。普通債權人自身的性質也是不可忽視的原因。普通債權人只能根據重整結果接受償付,企業清償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到其利益的實現。這意味著,總有大量的債權人無法獲得特殊的保障,普通債權人也因此成為債權人中規模最大的一個群體。法院在強制批準重整計劃時,雖然立法也要求重整方案應該確保普通債權人的清償額不低于清算程序的所得,但如果重整失敗,這將是一個無法兌現的空頭支票,而強制批準制度卻早已將普通債權人拖入到風險之中。那么普通債權人在重整程序中的風險來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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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只有在債務人實質性無力償還債務、債務人存在多方債權、債務人有財產可供清償、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以及債務人的破產程序公告等條件同時滿足的情況下,債權人才能成功申請債務人破產,債務人破產是指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使其財產被清算并償還債權人的一種法律程序,3. 債務人有財產可供清償債務人有財產可供清償是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必要條件之一,本文將詳細介紹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條件及其深層次解析,債權人應在適當的法定程序下向相關部門遞交公告申請,公告內容應包括債務人姓名、證件號碼、破產事由等信息。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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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于債權人會議的產生源于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是法院行使司法職權的結果,因此,債權人會議的正當性首先取決于法院產生債權人會議的合法性。只有法院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產生的債權人會議才能享有在破產程序中的職權。債權人會議產生的程序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組成人員的產生,二是組成的程序。已知債權人1個月未知債權人3個月的申報期限屆滿后,則視為放棄債權。筆者認為,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法院沒有對債務清冊所標明的債權人進行審查的權利。是否具備債權人資格留待以后依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確認。僅申報債權而未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的,應等待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那么債權人會議組成的審查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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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進行權利自治的臨時機構。依舊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會議一律由法院主持召開,其基本模式仍舊是法院主導的傳統訴訟構造,債權人和破產清算組相當于訴訟雙方當事人。而新破產法突出債權人權利自治,規定債權人會議一律由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召開,法院負責首次債權人的召集。眾所周知,會議主持人與會議召集人的地位是不同的,換言之,在新破產法視野下,法院在債權人會議上,已由原來的主角轉換為配角,其功能更多地表現為組織者和服務者。那么新破產法視野下的債權人會議召開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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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破產重整強調給予限入困境的企業以最大的生存和振興機會,為此阻擋包括有擔保債權人在內的一切債權人的當下求償。依世界破產重整立法例,一旦重整程序啟動、重整計劃被批準,在重整期間內包括擔保債權人在內的一切債權人都不得行權,而不論系其主動申請重整還是被動牽入及無論是否同意重整計劃草案。那么破產重整程序中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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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督促程序于1877年由德國的民事訴訟法典首先創設,其立法目的是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案件,省去法庭實質性審理階段,使債權人迅速獲得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掃清債權人在適用時可能遇到的各種程序障礙,督促程序應該并且必將會在我國法院解決糾紛機制中發揮其應有的重要作用。然而,我國法院每年審理的當事人依督促程序申請支付令案件的數量狀況卻與此需求相背離,也就是說債權人申請支付令案件并非逐年增長。然而,在督促程序的發源地德國,支付令在基層法院的適用率是依通常程序審判案件的4. 8倍,而且在這些支付令案件中,只有10%的債務人提出異議。那么督促程序中債權人的程序障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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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那么進入破產程序后債權人能否申請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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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決定通過法律手段向債務人追討欠款時,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操作:一、選擇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第191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那么債權人起訴要賬需要什么手續以及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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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委員會的選任程序債權人委員會的設立是新破產法的一大創新與突破。從條文的規定上可以看出,債權人委員會是代表債權人會議、為實現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確保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而設立的常設機構。因此,有必要設置債權人委員會這樣一個機構代表債權人會議履行日常的監督職能。基于此,破產法在第七章第二節對債權人委員會專門作了規定。選舉的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名單經債權人會議選任通過后,由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請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那么債權人委員會如何進行選任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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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限責任制度將投資者的風險部分轉嫁給債權人,而普通債權人成為企業經營風險的重要承擔者,還有重整制度本身的構造限制債權人的權利與自由。可見,普通債權人之所以成為企業經營風險的重要承擔者,與有限責任制度的推行密不可分。普通債權人自身的性質也是不可忽視的原因。普通債權人只能根據重整結果接受償付,企業清償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到其利益的實現。為了配合重整目標的實現,重整程序在諸多制度中限制了普通債權人的權利和自由,體現了社會利益的優先性:第一,重整程序的申請主體不限于債權人。那么普通債權人在重整程序中有何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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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債務人的加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那么債權人的代位權訴訟程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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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破產申報的程序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對于申報的債權,應指派專人進行登記造冊。申報的債權,須經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方為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債權逾期未報的后果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那么債權人申報債權的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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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假離婚轉移財產躲債務?當心法律后坐力!?? ??離婚協議里的"凈身出戶"可能被債權人一紙撤銷,該還的錢一分都跑不掉!
股權轉讓過程中的常見法律風險有哪些? 案例:出資不實的股權轉讓糾紛 基本案情 甲公司股東A認繳出資500萬元,實繳100萬元后將40%股權以300萬元轉讓給B。后公司負債無法清償,債權人起訴要求A、B在未出資范圍內(4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B抗辯稱受讓時不知A未實繳,拒絕承擔責任。 爭議焦點 1. 股權轉讓時未如實告知出資瑕疵,受讓方是否需承擔責任? 2. 原股東A與受讓方B的責任如何劃分? 法院觀點(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 1. 出資瑕疵的股權轉讓有效,但受讓方B明知或應知出資瑕疵的,需與原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 本案中,B未核實出資證明書(顯示實繳100萬元),存在重大過失,被推定為“應知”瑕疵,需在400萬元未出資范圍內與A連帶清償。 裁判結果 A、B連帶向債權人支付400萬元。 案例啟示 股權受讓方必須盡到盡職調查義務(如驗資報告、公司章程、銀行流水等); 協議中需明確約定:若存在出資瑕疵,出讓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損失; 未實繳的股權轉讓價格應顯著低于實繳股權,否則可能被推定“明知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