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破產程序后債權人能否申請執行?

導讀: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那么進入破產程序后債權人能否申請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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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企業破產的事情中,往往債務人都可能會出現各種疑問或者異議,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債權人能否申請執行
被執行人進入破產程序后,不能再執行其債權。而且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同時,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二、破產程序怎么轉換
1、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務人或者其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3、債務人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和解。
4、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備破產法規定的特定事由時,經破產宣告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5、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三、破產程序什么時候終結
1、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2、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
3、債務人有不予宣告破產的法定事由;
4、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
5、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
6、破產財產分配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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