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和工作內容

導讀:
債權人會議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債權人會議主席,成立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少數債權人拒絕參加債權人會議,不影響會議的召開。但債權人會議不得作出剝奪其對破產財產受償的機會或者不利于其受償的決議。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公告三個月期滿后召開。除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破產程序提前終結外,不得以一般債權的清償率為零為理由取消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對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登記的債權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并作出裁定; (七)根據討論情況,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表決。那么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和工作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會議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債權人會議主席,成立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少數債權人拒絕參加債權人會議,不影響會議的召開。但債權人會議不得作出剝奪其對破產財產受償的機會或者不利于其受償的決議。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公告三個月期滿后召開。除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破產程序提前終結外,不得以一般債權的清償率為零為理由取消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對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登記的債權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并作出裁定; (七)根據討論情況,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表決。關于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和工作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會議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債權人會議主席,成立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少數債權人拒絕參加債權人會議,不影響會議的召開。但債權人會議不得作出剝奪其對破產財產受償的機會或者不利于其受償的決議。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公告三個月期滿后召開。除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破產程序提前終結外,不得以一般債權的清償率為零為理由取消債權人會議。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擬訂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議程;
(二)向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必須到會;
(三)向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代表發出通知,要求其派員列席會議;
(四)通知破產清算組成員列席會議;
(五)通知審計、評估人員參加會議;
(六)需要提前準備的其他工作。
債權人會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宣布債權人會議職權和其他有關事項;
(二)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
(三)指定并宣布債權人會議主席;
(四)安排債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接受債權人詢問;
(五)由清算組通報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財產、債務情況并作清算工作報告和提出財產處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討論并審查債權的證明材料、債權的財產擔保情況及數額、討論通過和解協議、審閱清算組的清算報告、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方案與分配方案等。討論內容應當記明筆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登記的債權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并作出裁定;
(七)根據討論情況,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表決。
以上第(五)至(七)項議程內的工作在本次債權人會議上無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債權人會議繼續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