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究竟有哪些內容

導讀:
債權人會議僅為決議機關,雖享有法定職權,但本身無執(zhí)行功能,其所作出的相關決議一般由管理人負責執(zhí)行。債權被否認而又未提起債權確認訴訟者,不得再參加債權人會議。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為維護企業(yè)職工的權益,立法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fā)表意見。在債權人會議上除有權出席會議的債權人之外,還有其他列席人員。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并依法處以罰款。那么債權人會議究竟有哪些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會議僅為決議機關,雖享有法定職權,但本身無執(zhí)行功能,其所作出的相關決議一般由管理人負責執(zhí)行。債權被否認而又未提起債權確認訴訟者,不得再參加債權人會議。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為維護企業(yè)職工的權益,立法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fā)表意見。在債權人會議上除有權出席會議的債權人之外,還有其他列席人員。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并依法處以罰款。關于債權人會議究竟有哪些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人會議的概念
我國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會議,是由所有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為實現(xiàn)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xié)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產議事機構。
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會議不是一個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而只是具有自治性質的機構。債權人會議僅在破產程序中與法院、管理人、債務人或破產人等有關當事人進行交涉,負責處理涉及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的問題,協(xié)調債權人的法律行為,采用多數(shù)決的決定方式在其職權范圍內議決有關破產事宜。債權人會議不能與破產程序之外的主體發(fā)生法律關系。債權人會議依召集會議的方式進行活動,雖屬于法定必設機關,但不是常設的機構,而是臨時性機構。債權人會議僅為決議機關,雖享有法定職權,但本身無執(zhí)行功能,其所作出的相關決議一般由管理人負責執(zhí)行。
二、債權人會議的成員與權利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需注意的是,凡是申報債權者均有權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有權參加對其債權的核查、確認活動,并可依法提出異議。對于第一次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便只有債權得到確認者才有權參加并行使表決權。債權被否認而又未提起債權確認訴訟者,不得再參加債權人會議。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者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根據(jù)新破產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對于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項規(guī)定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這是與舊破產法不同之處。舊破產法完全不承認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的表決權,這是不妥的,所以新法作了修正。
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
為維護企業(yè)職工的權益,立法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fā)表意見。但通常認為,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在債權人會議上沒有表決權。因為新舊破產法均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通過決議的標準之一是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shù)通過。如職工債權人代表在債權人會議上按照其所代表的職工人數(shù)表決,因其代表人數(shù)眾多,可能構成對債權人會議決議的實質否決權,影響破產程序順利進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此外,從利益相關的角度分析,除職工債權不能從破產財產中全額優(yōu)先受償,或債權人會議決議影響其清償利益(如表決通過重整計劃)的情況下,職工債權人應有表決權外,在其他情況下,因職工債權人處于最優(yōu)先的清償?shù)匚唬飘a程序的進行與分配不影響其實際利益,故不應享有表決權,以保證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對等。
為保證債權人會議的順利進行,我國立法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通常是在破產程序中無優(yōu)先權的債權人。債權人會議主席依法行使職權,負責債權人會議的召集、主持等工作。
在債權人會議上除有權出席會議的債權人之外,還有其他列席人員。債權人會議的列席人員是指不屬于會議正式成員,無表決權,為協(xié)助債權人會議順利召開,因履行法定義務或職務義務而參加會議的人員。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經人民法院決定,債務人企業(yè)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也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管理人作為負有財產管理職責的人也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并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法律規(guī)定,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三、債權人會議的性質
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全體債權人的自治性組織,以維護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的機構。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行使破產參與權的場所,本身不是執(zhí)行機關,也不是民事權利主體,但是債權人會議在破產程序中是重要的機構。在債權人會議內部可以協(xié)調、平衡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在債權人會議之外可以通過參與和監(jiān)督破產程序,維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
四、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這一規(guī)定包含兩層含義:
1、債權人會議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債權人要成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必須依法申報債權,依法申報債權后才能成為正式的債權人會議成員。
2、凡是債權人會議的成員,都享有出席會議和對會議所議事項進行表決的權利。但是《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其對通過和解協(xié)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
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fā)表意見。
債權人會議設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也就是說,債權人會議主席必須由有表決權的債權人擔任,既不能是非債權人,也不能是無表決權的債權人,且必須是經人民法院指定,而不能由債權人會議選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