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和內容

導讀: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5條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享有以下三項職權: 第一,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 第二,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第三,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債權人會議討論的內容應當記明筆錄。那么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和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5條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享有以下三項職權: 第一,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 第二,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第三,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債權人會議討論的內容應當記明筆錄。關于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和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5條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享有以下三項職權:
第一,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
第二,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第三,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債權人會議的內容: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2條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宣布債權人會議職權和其他有關事項;
2、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
3、指定并宣布債權人會議主席;
4、安排債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接受債權人詢問;
5、由清算組通報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財產、債務情況并作清算工作報告和提出財產處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討論并審查債權的證明材料、債權的財產擔保情況及數額,討論通過和解協議,審閱清算組的清算報告,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方案與分配方案等;
7、根據討論情況,依照《企業破產法》第16條的規定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討論的內容應當記明筆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