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內容和債權人會議決議

導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行使表決權的債權人所代表的債權額,按債權人會議確定的債權額計算。清算組提出的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討論未獲通過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此裁定,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半數以上債權的債權人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在30日內作出裁定。那么債權人會議內容和債權人會議決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行使表決權的債權人所代表的債權額,按債權人會議確定的債權額計算。清算組提出的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討論未獲通過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此裁定,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半數以上債權的債權人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在30日內作出裁定。關于債權人會議內容和債權人會議決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人會議的內容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2條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宣布債權人會議職權和其他有關事項;
2、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
3、指定并宣布債權人會議主席;
4、安排債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接受債權人詢問;
5、由清算組通報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財產、債務情況并作清算工作報告和提出財產處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討論并審查債權的證明材料、債權的財產擔保情況及數額,討論通過和解協議,審閱清算組的清算報告,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方案與分配方案等;
7、根據討論情況,依照《企業破產法》第16條的規定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討論的內容應當記明筆錄。
二、債權人會議決議
債權人會議行使職權通常是以作出決議的方式來實現的。由于債權人會議決議既關系到債權人的切身利益,又關系到債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它的形成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會議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不包括本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包括本數),但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包括本數)。
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47條也作了類似的規定。可見,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比一般的決議所要求的條件更嚴格。這是因為和解協議將對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必須體現絕大多數債權人的意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行使表決權的債權人所代表的債權額,按債權人會議確定的債權額計算。對此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后裁定,并按裁定所確定的債權額計算。清算組提出的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討論未獲通過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此裁定,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半數以上債權的債權人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在30日內作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