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具體包含哪些內容

導讀: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債權人會議僅在破產程序中與法院、管理人、債務人或破產人等有關當事人進行交涉,負責處理涉及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的問題,協調債權人的法律行為,采用多數決的決定方式在其職權范圍內議決有關破產事宜。債權人會議不能與破產程序之外的主體發生法律關系。債權人會議僅為決議機關,雖享有法定職權,但本身無執行功能,其所作出的相關決議一般由管理人負責執行。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全體債權人的自治性組織,以維護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的機構。那么債權人會議具體包含哪些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債權人會議僅在破產程序中與法院、管理人、債務人或破產人等有關當事人進行交涉,負責處理涉及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的問題,協調債權人的法律行為,采用多數決的決定方式在其職權范圍內議決有關破產事宜。債權人會議不能與破產程序之外的主體發生法律關系。債權人會議僅為決議機關,雖享有法定職權,但本身無執行功能,其所作出的相關決議一般由管理人負責執行。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全體債權人的自治性組織,以維護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的機構。關于債權人會議具體包含哪些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會議具體包含哪些內容
破產法第六十一條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我國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會議,是由所有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為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產議事機構。
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會議不是一個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而只是具有自治性質的機構。債權人會議僅在破產程序中與法院、管理人、債務人或破產人等有關當事人進行交涉,負責處理涉及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的問題,協調債權人的法律行為,采用多數決的決定方式在其職權范圍內議決有關破產事宜。債權人會議不能與破產程序之外的主體發生法律關系。債權人會議依召集會議的方式進行活動,雖屬于法定必設機關,但不是常設的機構,而是臨時性機構。債權人會議僅為決議機關,雖享有法定職權,但本身無執行功能,其所作出的相關決議一般由管理人負責執行。
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全體債權人的自治性組織,以維護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的機構。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行使破產參與權的場所,本身不是執行機關,也不是民事權利主體,但是債權人會議在破產程序中是重要的機構。在債權人會議內部可以協調、平衡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在債權人會議之外可以通過參與和監督破產程序,維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