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要如何行使職權

導讀: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在該決議事項上有表決權的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guī)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對前兩款規(guī)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債權人。那么債權人會議要如何行使職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在該決議事項上有表決權的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guī)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對前兩款規(guī)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債權人。關于債權人會議要如何行使職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人會議的召集
1、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2、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二、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1、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核查債權;
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監(jiān)督管理人;
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通過重整計劃;
通過和解協(xié)議;
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2、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在該決議事項上有表決權的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guī)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3、《企業(yè)破產法》第61條第1款第8項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第9項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所列事項,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企業(yè)破產法》第61條第1款第10項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所列事項,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對前兩款規(guī)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債權人。
4、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依照《企業(yè)破產法》第65條第1款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和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依照《企業(yè)破產法》第65條第2款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二次表決仍未通過、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