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的法律地位

導讀:
由于債權人會議對《分配方案》未通過,機電公司清算組于是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院申請對《分配方案》進行審查以確定《分配方案》的效力,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分配方案》合理有效。保護債權成為債權人共同的必然要求。成立債權人會議,有利于集中體現債權人意志,有利于增加債務人財產,節約、減少破產費用,正確估價和妥善處理債務人財產,總體上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了公平償債、全面顧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以債權人會議的形式,協調各債權人的利益。那么債權人會議的法律地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債權人會議對《分配方案》未通過,機電公司清算組于是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院申請對《分配方案》進行審查以確定《分配方案》的效力,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分配方案》合理有效。保護債權成為債權人共同的必然要求。成立債權人會議,有利于集中體現債權人意志,有利于增加債務人財產,節約、減少破產費用,正確估價和妥善處理債務人財產,總體上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了公平償債、全面顧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以債權人會議的形式,協調各債權人的利益。關于債權人會議的法律地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破產人:中國機電設備中南公司(下稱機電公司)
機電公司成立于1949年10月,隸屬于原國家物資部中國機電設備總公司,注冊資本6839萬元。因經營決策失誤,投資失控,管理混亂,經營虧損總額達8000余萬元。經上級主管部門中國機電設備總公司同意,機電公司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于2000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并于當日下達裁定,宣布機電公司進入破產還債程序。次日在《湖北日報》上刊登公告,告知機電公司的債權人申報債權。2000年10月22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機電公司清算組。
機電公司清算組在法院的監督下,積極開展清算工作,在處置完畢機電公司的資產后,制定《財產分配方案》,于2000年12月28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由于債權人會議對《分配方案》未通過,機電公司清算組于是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院申請對《分配方案》進行審查以確定《分配方案》的效力,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分配方案》合理有效。
【爭議焦點】
對于人民法院的這種做法,有人提出了質疑,認為人民法院在破產程序中,應當充分尊重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只承擔保障破產程序進行和最終裁判的職責,通過實行債權人自治,讓債權人通過協商和表決程序自行解決其意見分歧,而不應越俎代庖,在實體方面對《分配方案》的效力作出裁定。
【律師點評】
一、債權人會議概述
債權人會議,是在破產程序中,由全體債權人組成的共同意思表示機關,是債權人自治的機構,在破產程序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具體來說,對內,它是債權人的自治組織,負責協調和處理涉及其成員共同利益的問題;對外,它又代表著債權人的全體利益,參與破產程序,監督破產程序的進行,保護債務人財產的分配能夠使大多數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護。
二、設立債權人會議的必要性
在破產程序中設立債權人會議,有其客觀必要性。這個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三方面:
1、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破產申請,意味著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失。保護債權成為債權人共同的必然要求。成立債權人會議,有利于集中體現債權人意志,有利于增加債務人財產,節約、減少破產費用,正確估價和妥善處理債務人財產,總體上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有利于平衡各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