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的性質和組成

導讀: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其擔保債權時,只能就未受清償?shù)臄?shù)額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負責主持債權人會議,行使破產法賦予和債權人會議委托的職權。那么債權人會議的性質和組成。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其擔保債權時,只能就未受清償?shù)臄?shù)額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負責主持債權人會議,行使破產法賦予和債權人會議委托的職權。關于債權人會議的性質和組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債權人會議的性質
債權人會議由所有債權人組成,是一個臨時性機構,不是民事活動的權利主體,其所作出的各項決議要由破產管理人即清算組等相應機構執(zhí)行。
2、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1)債權人會議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
(2)債權人會議的成員依是否具有表決權分為兩類:
①有表決權的債權人
②無表決權的債權人
(3)當債權人兼有有財產擔保和無財產擔保債權人雙重身份時,雖享有表決權,但所代表的債權數(shù)額僅限于無財產擔保的部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其擔保債權時,只能就未受清償?shù)臄?shù)額享有表決權。
(4)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負責主持債權人會議,行使破產法賦予和債權人會議委托的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