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性質

導讀:
筆者認為債權人會議是破產法律法規規定的一個集中體現債權人意志的臨時性機構。設立債權人會議的目的在于保證對債務人的和解整頓和破產清算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會議對外,它代表債權人的共同處益,同清算組和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活動;對內,它是債權人的自治組織,負責協調、處理債權人之間利益問題。法律規定,破產案件的債權額、破產財產的處理、分配方案,以及其它重要決議必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只有嚴格依法召開債權人會議,才能使破產案件順利審結。那么債權人會議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筆者認為債權人會議是破產法律法規規定的一個集中體現債權人意志的臨時性機構。設立債權人會議的目的在于保證對債務人的和解整頓和破產清算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會議對外,它代表債權人的共同處益,同清算組和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活動;對內,它是債權人的自治組織,負責協調、處理債權人之間利益問題。法律規定,破產案件的債權額、破產財產的處理、分配方案,以及其它重要決議必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只有嚴格依法召開債權人會議,才能使破產案件順利審結。關于債權人會議性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前在破產案件審判實務中,由于有政府的大力支持,企業破產、改制在全社會得到了很好的推進,隨著社會對企業破產認知程度的提高,職工利益大都得到了較好的保護。與之相反,債權人的利益卻越來越多的受到侵害,個別地方隨意逃廢債務的情形愈演愈烈,已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利益,影響到社會穩定。因此有必要從研究債權人會議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入手,來探討債權人利益的法律保護,以實現司法公正,構建和諧社會。
筆者認為債權人會議是破產法律法規規定的一個集中體現債權人意志的臨時性機構。它是由申報債權的全體債權人組成,在破產程序中對破產預防和破產清算進行議決和監督的機構。設立債權人會議的目的在于保證對債務人的和解整頓和破產清算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目前,關于債權人會議的法律規定,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以及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為依據。
債權人會議對外,它代表債權人的共同處益,同清算組和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活動;對內,它是債權人的自治組織,負責協調、處理債權人之間利益問題。法律規定,破產案件的債權額、破產財產的處理、分配方案,以及其它重要決議必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只有嚴格依法召開債權人會議,才能使破產案件順利審結。因此,正確認識債權人會議的性質和法律地位,不論在法學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具有重要意義。
債權人會議的性質
債權人會議的性質眾說紛云,筆者認為債權人會議是依法成立,并在人民法院領導下,集中體現全體債權人意志的一個臨時性決議和監督機構。它的性質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債權人會議是一個法定的臨時性機構。它是依照企業破產法律的規定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一定期間內,由所有債權人參加組成債權人會議。它不是一個常設機構,它只在需要議決有關破產事項時,才被召集、討論議決有關事項。
第二、債權人會議是在人民法院領導下,由全體債權人參加并行使權利的機構,它在人民法院監督下,由全體債權人參加,對有關法定事項作出決議,聽取債務人的必要說明和破產清算組和各類報告等。我國的企業破產法極其重視破產程序進行中債權人的意見,允許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對破產財產的管理和分配發表意見,債權人會議制度就是在這種債權人廣泛民主自治的基礎上建立的。
第三、債權人會議既是依法行使權利的決議機構,又是一個監督機構。比如,體現在討論并決定是否通過和解協議草案和破產財產的處理及分配方案時它是一個決議機構;體現在對企業執行和解協議和整頓方案的情況實行監督時它是一個監督機構;對于債權人證明材料的審查,確認債權的性質和數額的行為時既是一個決議機構又是一個監督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