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在破產程序中如何實現

導讀:
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擔保物的執行程序也應當中止。擔保物權人只能通過破產程序以依法實現其優先受償權。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釋均不支持擔保物屬于債務人財產的觀點。債權人基于債務人已設定擔保物權而享有對該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在破產法理論上稱之為別除權。擔保物權是構成別除權最重要的基礎權利。為保障重整目的的順利實現,保證債務人能夠繼續利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使債務人獲得重生,我國破產法對重整程序中擔保物權的行使作了限制性規定。那么擔保物權在破產程序中如何實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擔保物的執行程序也應當中止。擔保物權人只能通過破產程序以依法實現其優先受償權。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釋均不支持擔保物屬于債務人財產的觀點。債權人基于債務人已設定擔保物權而享有對該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在破產法理論上稱之為別除權。擔保物權是構成別除權最重要的基礎權利。為保障重整目的的順利實現,保證債務人能夠繼續利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使債務人獲得重生,我國破產法對重整程序中擔保物權的行使作了限制性規定。關于擔保物權在破產程序中如何實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于債務人所有的物或者權利之上所設定,以取得擔保作用的一種物權,主要包括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權。擔保物權的標的物是債務人所有的特定財產或者權利,擔保物權對標的物的支配并不是一種全面的支配,僅僅是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的支配,即以擔保物的交換價值來擔保債務的履行,擔保物權人有權以擔保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擔保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民法典》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或者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或者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為提高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訴訟效率,《民事訴訟法》新增加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特別程序(第196條、第197條),由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擔保物權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擔保物的執行程序也應當中止。擔保物權人只能通過破產程序以依法實現其優先受償權。破產是對債務人財產予以整體、概括執行的特別程序,有許多不同于普通民事執行程序的特點。
對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是否屬于債務人財產,我國法律的規定前后截然不同。《企業破產法(試行)》(已失效)第28條第2款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71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者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三)擔保物滅失后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償物;(四)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者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釋均不支持擔保物屬于債務人財產的觀點。
債權人基于債務人已設定擔保物權而享有對該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在破產法理論上稱之為別除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就將“別除權糾紛”列為與破產有關的糾紛之一。《企業破產法》第109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這即是破產法對別除權的相關規定。擔保物權是構成別除權最重要的基礎權利。另外,別除權也可基于特別優先權而產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