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非訴方式在程序法上是怎么實現的!

導讀: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擔保物權人通過非訴的方式實現擔保物權有了實體法上的直接依據。而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訴訟法》在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單獨增設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一節,為擔保物權人通過非訴方式實現擔保物權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支持。那么擔保物權非訴方式在程序法上是怎么實現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擔保物權人通過非訴的方式實現擔保物權有了實體法上的直接依據。而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訴訟法》在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單獨增設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一節,為擔保物權人通過非訴方式實現擔保物權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支持。關于擔保物權非訴方式在程序法上是怎么實現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會遇見有的人由于自身情況達不到一定的需求,就會通過正規的渠道去擔保,出于自己的原因擔保不同的內容。那么擔保物權非訴方式在程序法上是怎么實現的!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關于實現擔保物權非訴方式在實體法上的體現
我國關于實現擔保物權非訴方式在實體法上最重要的體現是在《物權法》之中,根據《物權法》第195條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擔保物權人通過非訴的方式實現擔保物權有了實體法上的直接依據。
二、關于實現擔保物權非訴方式在程序法上的體現
雖然我國《物權法》對于擔保物權人通過非訴方式實現擔保物權早有規定,但因為缺乏程序法上的配套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卻很難實現。而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訴訟法》在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單獨增設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一節,為擔保物權人通過非訴方式實現擔保物權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支持。
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的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以及第19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擔保物權人通過非訴的方式實現擔保物權有了程序法上的直接依據。
至此,我們建立了一條完整的通過非訴方式實現擔保物權的制度,程序法和實體法做到了有效銜接。
三、司法解釋及地方法院指導性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