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提供什么材料

導讀:
申請書應當記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二)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質權出質登記證明等;(三)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四)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五)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法定擔保物權優先于意定擔保物權,即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
一、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提供什么材料
1、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二)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質權出質登記證明等;
(三)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
(四)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
(五)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五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
(二)不屬于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二、擔保物權并存時的清償順序
同一物擔保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債權時,應當先就順序在先的債權行使擔保物權,只有順序在先的債權全部實現的情況下,才能清償順序在后的債權。
法定擔保物權優先于意定擔保物權,即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其次,如果同一擔保物上同時存在抵押權與質押權,若抵押權先于質押權成立并進行了法定登記,抵押權優先于質押權,若抵押權先于質押權成立但未進行法定登記,質押權優先于抵押權;如果抵押權后于質押權成立,質押權優先于抵押權。
同一債權上存在多個擔保物時,如果債務人提供擔保物的,債權人應當首先對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擔保物來滿足,以免債權人在對非債務人的第三人擔保物權之后,第三人再對債務人進行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