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后怎樣處理

導讀:
前提條件中的兩種情形只須具備一種情形即可。所謂“到期債務”是指主合同中約定的債權金額確定、債務履行期已經屆滿、尚未受清償的債務。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受理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一、法院受理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后怎樣處理
1、法院受理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后,按以下方式處理:
(1)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實現擔保物權的前提條件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前提條件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提條件中的兩種情形只須具備一種情形即可。
所謂“到期債務”是指主合同中約定的債權金額確定、債務履行期已經屆滿、尚未受清償的債務。所謂“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是指擔保合同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主合同中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包括擔保人被宣告破產、被撤銷等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情形。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受理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