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導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可以采取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處理。
如果是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情況,可以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具體情況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怎么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可以采取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處理。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何解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進行解決。
如果是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情況,可以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具體情況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可以采取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處理。協商、調解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哪些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以下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