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未經驗收而擅自投入使用,有什么法律后果?

導讀:
建設工程未經驗收而擅自投入使用,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但實踐中,存在大量發包人拖延驗收但又擅自使用工程的情況。那么,建設工程未經驗收而擅自投入使用,有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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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邦盛律師事務所王艷玲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竣工驗收是建設單位(發包人)的法定義務,竣工驗收合格是建設工程合法使用的前提。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質量責任。
王艷玲律師解析:
《建筑法》第60條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因此,承包人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在合理的使用壽命內不出現問題,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若發包人未經驗收擅自使用,除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外,其余質量責任均由發包人自行承擔。司法實踐中,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質量不合格為由申請質量鑒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領域,承包人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在發包人拖延驗收、但擅自使用工程的情況下,承包人不能“坐以待斃”,應積極收集發包人使用工程的相關證據。更重要的是,承包人施工完成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后,應在約定時間內,編制竣工報告,按約定份數移交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并留存好相關證據資料。
建設工程關系國計民生,在社會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不僅取決于承發包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還要受到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工程標準和規范的干預,建設工程施工完成后,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竣工驗收程序,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王艷玲,海淀區律師協會婚姻家事研究委員會副秘書長,邦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婚姻家庭事務部主任、訴訟仲裁部副主任;曾任法官十幾年。多年被評為“優秀律師”、“律師行業優秀共產黨員”“法律援助工作先進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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