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建設工程必須經過招標程序嗎,否則有什么后果?

導讀:
商品房建設工程必須經過招標程序嗎,否則有什么后果?
招標投標在建筑領域一直是被重點關注的方面,但現實中仍有部分企業在商品房施工過程中未進行或未實質進行該項程序,同時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簡化程序,在地方政策中將民營企業建設工程改為不強制招投標程序僅合同備案即可。那么,商品房建設工程必須經過招標程序嗎,否則有什么后果?
網友咨詢:商品房建設工程必須經過招標程序嗎,否則有什么后果?
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劉金玲律師解答:
根據《招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另外,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施行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三條第(五)項的規定,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由此可以看出,商品住宅建設工程因為關系社會公共利益,所以,商品房建設工程必須經過招標程序。
劉金玲律師解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所以說,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屬于《招標投標法》規定的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是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未經招標或者串通投標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在國土部門工作8年,擔任青島規劃部門法律顧問11年,從事律師事業18年,自2006年起為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擔任多家公司法律顧問,有豐富的房地產、公司、行政事務非訴及訴訟經驗
友情提示:如有法律問題可以在線律師咨詢,3-5分鐘100%解答您的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