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具體應具備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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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國務院第279號令即《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必須按程序進行。竣工驗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是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是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四是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五是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那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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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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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我國目前沒有全國統一的工程質量鑒定收費標準,各地因經濟等原因會有所差別。看到這里,小編相信你也了解了相關的知識內容了,因此建設工程在進行初驗的時候,是必須包含上述的條件的,這樣才能夠確保初驗程序能夠順利完成。好了以上就是建設工程初驗應具備哪一些條件的相關內容,如果你還有疑問,可以咨詢我們的律師。那么建設工程初驗應具備哪一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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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發包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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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招標投標是基本建設領域促進競爭的全面經濟責任制形式。那么建設工程應具備的招標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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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要具備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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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發包應當具備什么條件,如何確定建設工程的發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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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轉包要具備哪些條件,有哪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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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邀請招標《招標投標法》第十條對邀請招標的解釋:“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那么建設工程招標必須具備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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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關于建設項目招標應具備什么基本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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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7條和第59條的規定,違反行政備案的規定,要遭受行政處罰,處罰方式為責令改正和處以1萬至10萬的罰款。那么建設工程初驗應具備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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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經商議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間分歧較大,兩人退股, 導致后期發包人拒絕支付工程款, 869萬欠款該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議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經招投標取得某縣區交通運輸扶貧“建養一體化”工程的施工。 經由市政建設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與工程公司商談一致,將工程中的其中五個標段的施工進行轉包。 胡先生與沈某、孫某三人經過協商,由胡先生和孫某負責出資,沈某負責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該標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設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開始施工。 由胡先生與孫某負責現場項目施工管理,組織人力、機械設備、原材料等,并在現場臨時搭建混凝土攪拌站,對上述標段進行實際施工。 兩人退股導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孫某與胡先生共同補簽《項目合作協議書》一份,約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圍、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責任及分工、資金、財務管理等內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設公司與工程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工程內容、工程地點、工期、定價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孫某與胡先生在合作期間出現分歧,故沈某、孫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繼續施工,各方簽訂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孫某相應股份轉讓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繼續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義務,并交付業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設公司與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還剩余約869萬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請仲裁要回全部款項 2020年—2023年間,胡先生無數次與多個合作方溝通時,產生了嚴重的分歧與矛盾,所以款項一拖再拖,一直未解決工程款糾紛。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師幫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導收集證據,包括合同、施工情況記錄、合作協議書、結算會議紀要等全面的證據資料。 資料準備齊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請仲裁,由兩位資深的天用律師參與出庭。庭審中,天用律師對全面的證據進行觀點論述,對被拖欠的工程款據理力爭,得到了仲裁院的認可與支持。 經合議,仲裁庭裁決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萬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和律師費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擔; 3、本案仲裁費由胡先生承擔20%,由工程公司承擔 80%。 經過天用律師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訴求達成,胡先生對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非常認可,特意送來一面錦旗表示感謝!
不審計能否拿到工程款?項目已經交付使用幾年了,審計一直沒有完成,那不審計能否拿到全部的工程款呢?講一個案例啊,一個分包單位在總包那里分包了一個土方的一個工程,分包合同在約定的工程款以業主與總包單位審計的價格為準,也就是說審計完成后,分包單位就可以拿錢。那項目呢,是在2014年底呢,就已經竣工驗收,并且已經交付使用了。然而總包單位啊,卻拒絕向分包單位支付工程尾款,原因也很簡單,業主的審計沒有完成,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不具備付款條件,分包單位忍無可忍就把總包告上了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是這樣認為的,第一,項目在2014年底呢,就已經交付使用了,如果一直沒有審計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既不利于糾紛的解決,也有失公允,第二,審計只是確認工程款的途徑之一。法院通過鑒定。
確定的工程價款也符合法律規定,可以直接確定總造價。第三,總包單位一直消極的推動項目的結算和審計工作,有過錯要擔責,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工程不需要審計,依據鑒定結論直接支付工程款。你有沒有遇到過類似這樣的一個問題呢?評論區告訴我。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公司拖欠包工頭工程款提起訴訟的條件: 1、準確選擇被告。 在提起訴訟之時只要選擇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任何當事人,包括一人或幾人作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選擇的首要標準或前提條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證據資料必須充分。 在訴訟前必須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證據資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位地進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訴。 3、準確合理的訴訟請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的,所以為保障訴訟后利益的最大化,當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訴訟請求時,盡量同時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這一請求。 4、訴訟請求的范圍。 在訴訟案件中,只要當事人能夠舉證,法院是支持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
為什么要找專業的建設工程律師? 1、懂工程的未必懂法律,懂法律的未必懂工程。 2、即便懂法律的工程律師,所懂的也多為工程方面法律,能將其他實體法和程序法融匯貫通的很少。 3、工程案件涉及的證據和事實需要較強的梳理和整體把握能力,而這需要長時間的實務積累,但多數律師沒有這樣的鍛煉機會。 4、建筑工程的案子動不動糾紛的根源產生于十幾年前,二十幾年前,很多東西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或者當事人自己也忘了,兩方很容易陷入羅生門,都認為自己是對的。但證據很多要不缺失了,要不根本就錯過了取證的最佳時機,這就具備律師有很豐富的此類訴訟經驗,.做建設工程律師,不僅要知曉法律,還要涉獵工程相關知識、相關名詞,否則你很難理解所謂的證據。有豐富的實戰經驗才能類推證據提供給法官。實在不是外行律師能夠提高勝率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