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轉包要具備哪些條件,有哪些注意事項?

導讀:
建設工程轉包要具備哪些條件,有哪些注意事項?
工程轉包是指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倒手轉讓給第三人,使該第三人實際上成為該建設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為。那么,建設工程轉包要具備哪些條件,有哪些注意事項?
網友咨詢:建設工程轉包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王軍律師解答:
認定轉包需符合兩個要件
1、獨立法人
首先轉包人與轉承包人必須是兩個沒有隸屬關系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或個人。如前文所述所謂轉包是承包人將其承包建設工程直接或變相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轉承包人對于轉包人來說必須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轉包人的分公司或內部機構;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轉給”其分公司或內部機構的行為,屬于承包人的內部分工即經營策略的范疇。
2、第三人
其次承包人必須將全部建設工程任務轉給第三人。承包人必須是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直接或變相轉讓給第三人才構成轉包,而不是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分部分項工程或某一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承包人只是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分部分項或某一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應構成分包或非法分包而不是轉包。
王軍律師解析:
工程轉包是指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倒手轉讓給第三人,使該第三人實際上成為該建設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為。
轉包與分包的根本區別在于:轉包行為中,原承包人將其工程全部倒手轉給他人,自己并不實際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在分包行為中,承包人只是將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幾部分再分包給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的履行向發包人負責。
根據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規定,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其部分工程分包給他人的行為是允許的,但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合同法》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建筑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對于建設工程的轉包嚴格予以禁止。法律的上述規定屬于強制性、禁止性規定,任何人不得違反。因此,對于轉包合同,司法實踐中應當直接認定為無效。
在轉包的法律責任問題上,《建筑法》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轉包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具有工程系列高級職稱,具備一級建造師丶總監理工程師丶注冊安全工程師丶企業法律顧問等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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