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導讀:
建筑工程法律法規一、《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1、審查合同主體,承包人審查發包人資質,發包人應注意審查承包人資質,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是否具有分包資格,履約能力等;
2、對合同工程范圍條款的進行明確的約定,最好應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項目一覽表及其工程量。
3、應對工期約定要準確、完善,如果存在中間交工工程,對中間交通工程的開工、竣工日期,也應在合同中做出明確約定;
4、確保工程質量,對于質量條款的約定應盡量做簡單約定;
5、明確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工程進度款的撥款和結算、工程驗收等具體責任。
二、工程糾紛訴訟材料需要幾份?
工程糾紛訴訟材料需要的資料:
1、證明當事人資格的證據;
2、證明建設合同成立的證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補充合同或現場工程簽證;證明施工合同履行的證據;
3、雙方共同確認工程數量和質量的證據。如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量檢驗報告;
4、索賠申請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和訴訟索賠的計算方法。
建筑工程法律法規
一、《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工程欠款過時效有什么后果
1、債務人可以不履行債務;
2、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債權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審查認為沒有正當理由而時效已過的話,就不能判他勝訴。在法學上,將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稱為“自然債務”。
3、訴訟時效屆滿后,債務人由于不知道時效規定或者明知道時效規定而自愿履行債務的,不得又以時效已過為由請求返還。
4、訴訟時效期滿的債權可以用來抵銷其他債務。例如,甲欠乙一筆錢,而乙也欠甲一筆錢,甲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而乙的債權未過時效,這時,甲可以用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抵銷欠乙的債務。
5、訴訟時效期間同時適用于主債和從債。甲欠乙的錢,丙為甲的保證人,訴訟時效屆滿后,乙不能向甲要求償還,也不能轉而要求丙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