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項

導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項
“每一合同條款都有其存在的意義”,不論是何種合同一般有以下四個目的:交易;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預防風險;解決爭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是交易,核心是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即承包方通過人材機的調配在一定時間內完成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且符合發包人要求的建筑物,發包人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為了實現該目的,就需要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進行預防,為雙方解決爭議提供合同依據。
網友認為:
請問第三條質量標準中的“只要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建設質量合格,即使其簽訂了一份無效的《建設施工合同》也同樣可以獲得工程價款”如何理解,合同無效不成立的話,如何具有法律效力約束發包人;最終的工程價款是依據原來的合同還是另外協商確定?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其次,這個合同一般指的是雙方真實意思且實際履行的合同。最后,這樣立法是有一定意義的,施工合同無效后雙方當事人應返還原物,但是在建設工程中,承包人已經將其支出物化在工程中,根本不可能返還,而且現在工程質量合格,那么“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不論是對發承包人還是社會成本來說,都是最好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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