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仲裁的詞條

導讀:
若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第三方居中調解,或根據仲裁約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仍然無法解決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第二百七十一條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方式有:一般由糾紛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若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第三方居中調解,或根據仲裁約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仍然無法解決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二百七十一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可以仲裁解決嗎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可以仲裁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在仲裁機構的受案范圍之內。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依法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的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七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第五十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五十一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怎么辦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條 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可以約定仲裁嗎
可以。雖然在訴訟管轄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于專屬管轄,但是合同雙方仍舊可以約定仲裁。糾紛發生時,仲裁和訴訟兩者只能選擇其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仲裁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仲裁。符合下列條件可以仲裁:
(一)有仲裁協議,這是申請仲裁必備的首要條件,沒有仲裁協議就不能申請仲裁。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法律依據
《仲裁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案件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一)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二)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通知中說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體理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約定仲裁管轄嗎
建設施工合同 可以約定仲裁 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仲裁法 》相關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 合同糾紛 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因建設施工合同發生的糾紛屬于合同糾紛,可以約定仲裁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