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簡單介紹

導讀: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務合同糾紛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務合同糾紛由 勞動合同 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務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2、對于仲裁的結果,勞務合同糾紛(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務合同管轄權規定
【法律分析】
由勞動爭議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1、勞務合同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2、對于仲裁的結果,勞務合同糾紛(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勞務合同訴訟管轄如何進行確定?
一、勞務合同訴訟管轄如何進行確定? 如何確定勞務 合同糾紛 管轄法院?
《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勞務合同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務 合同履行 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務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勞務合同糾紛的處理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 依據《勞務合同糾紛調解 仲裁法 》第21條規定: “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務合同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由 勞動合同 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定了勞務合同糾紛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2、對于仲裁的結果,勞務合同糾紛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 若員工起訴,那么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企業起訴,那么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雙方都起訴,那么從便于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 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務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 “勞務合同糾紛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務合同糾紛都有 管轄權 。
二、 勞動合同糾紛 處理方式
1、協商 合同當事人 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在我們國家,根據相關的 勞動法 律和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勞務合同訴訟的管轄地,通常情況下是由用人單位的所在地或者是勞務的履行地的法院來進行管理的,除此之外,還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一下勞動合同的解決處理糾紛問題。
勞務分包合同訴訟的管轄地怎么確定
一、勞務分包合同訴訟的管轄地怎么確定? 應從勞務分包合同本質確定管轄法院。勞務作業分包是將簡單勞動從復雜勞動剝離出來單獨進行承包施工的勞動。其自身具有特征既不是 勞動合同 ,也不是在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 勞務關系 的合同,更不是企業或單位內部的 勞務合同 。勞務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派生出來的合同關系,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從性質上說其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專屬管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因此,一般由所涉建設工程及勞務作業地法院進行管轄。
二、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勞務分包人資質情況
2、勞務分包工作對象及提供勞務內容
3、分包工作期限
4、質量標準
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6、標準規范
7、總(分)包合同。 總分包合同應供勞務分包人查閱,但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 勞務分包人要求可得到復印件
8、圖紙,工程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勞務分包人提供圖紙
9、項目經理。 要求工程承包人及勞務分包人都要委派駐工地現場履行合同的項目經理
10、工程承包人義務
11、勞務分包人義務
12、安全施工與檢查。 本范本約定的安全責任是 過錯責任
13、安全防護。 這款指特定施工條件下,如:易燃、易爆地段、放射毒性環境中工作,所采取的防護措施及費用,該費用應由工程承包人承擔,安全保護用品由工程承包人負責提供
14、事故處理。 規定發生重大事項的處理程序及責任認定
15、保險。 指雙方約定,施工現場內的工程承包人方的人員,設備、材料、由項目承包人自費辦理投保工作。 勞務分包方的人員及自帶設備(少量的、輔助的)由其自己投保
16、材料、設備供應,本條款體現著勞務分包合同的主要特征。 工程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勞務分包人根據圖紙的要求提供,分包人要妥善保管
17、根據確認的工程量計算、勞務報酬:有三種計價方法: (1)固定勞務報酬 (2)約定不同工程勞務的計時單價 (3)約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計件單價
18、工時及工程量的確認:采取固定勞務報酬的,不計算工時和工程量,根據工時或工作成果計算單價的,工程承包人應定時對勞務分包人的工時及工作成果及時進行確認
19、勞務報酬的中間支付
20、施工機具周轉材料供應
21、施工變更
22、施工驗收
23、施工配合
24、勞務報酬最終支付
25、 違約責任 其實大多數的勞務分包合同的管轄法院應該按照建設工程所在地的法院,在勞務分包開展工作的過程當中,只有通過當地的人民法院才能夠更好的維護好各方的利益的,因為很多的調查取證都必須在作業地實地勘查。
勞務分包合同爭議的訴訟管轄范圍有什么?
勞務分包合同爭議的訴訟管轄 :
1、 我國關于人民法院的訴訟管轄涉及到級別與地域的兩種限制,其中針對地域管轄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 關于專屬管轄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 訴訟 ,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合同 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政策性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3、 因此,該問題的焦點則在于勞務分包合同是否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范圍,應否適用當前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專屬管轄的規定。 4、 根據現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三級案由“ 建設工程合同 糾紛”之下共有9個四級案由,分別為:(1)建設 工程勘察合同 糾紛;(2)建設 工程設計合同 糾紛;(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 工程分包合同 糾紛;(6)建設 工程監理合同 糾紛;(7)裝飾裝修 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嚴格來講,勞務分包合同糾紛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分屬不同的四級案由規定,是故,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的規定。
如何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并不包含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故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簽訂工程分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分包合同甲方一般是指發包方,首先要關心兩個問題:
1、自身是否具有將工程分包的權利;
2、乙方是否具有實施分包工程的資質。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也很多,但注意的是: ①建議業主應在招 投標 階段將指定分包內容明確化,業主 招標 文件不明確時應及時提出咨詢。應在總 承包合同 條款中詳細約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體內容,明確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費用的收取方法。 ②總包合同中,總包承包范圍、工程工期等方面盡可能約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內容。 ③作為總承包人,應盡量避免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爭取使發包人與指定分包人直接簽訂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變為總包合同外工程。 ④若必須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的,爭取簽訂包括發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內的 三方協議 ,約定總承包人僅履行總包管理之責,付款義務在發包人一方。 ⑤應保存好施工過程中與指定分包人之間的往來函件、簽證、會議紀要等原始書面的 證據 資料。 ⑥在指定分包工程的 工程款 經過總包帳戶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還可明確約定,總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應以總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的該部分工程款為前提條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備該前提條件的情況下,以任何形式向總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均視為違約,應承擔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 。 ⑦若必須只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的,應和發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確約定,應付給指定分包人的資金(工程款)必須先進入總包帳戶之后再付給指定分包人,力戒發包人直接付款給指定分包人,同時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 履約保證金 或履約保函。
勞務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怎么確定
勞務合同的糾紛管轄適用一般民事管轄的規定,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另外,又因為屬于合同糾紛,所以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