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起訴狀

導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1、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2、當事人以掛靠形式訂立合同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什么情形下無效下列情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1、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的違法分包行為;2、不具備相應資質違法分包;3、將工程肢解,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將工程違法轉包或分包給其他企業。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
1、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2、當事人以掛靠形式訂立合同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三條
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