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導讀:
制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合同糾紛一般情況下是由一般規定的法院進行管轄的,但是在我國的法律規定當中,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做出了特殊規定,根據特殊規定優先于一般規定的原則,優先適用于特殊規定。那么接下來就讓我們共同來了解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唐小五律師解析。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下列幾種管轄:
1、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內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專屬管轄和共同管轄。
3、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對某個具體的案件,指定其轄區內某個下級人民法院予以管轄。
4、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訴人民法院發現自己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5、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指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的管轄。
6、專屬管轄。專屬管轄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訴訟標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唐小五律師補充:
制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發生糾紛時注意事項
第一、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訂立時約定發生爭議時由人民法院管轄或由某一仲裁委員會處理,合同當事人如果選擇訴訟作為解決爭議方式,還可以進一步約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的規定。
第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糾紛時,法院管轄有特殊規定,合同當事人應予遵守。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2、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明確以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建設工程從法律規定來看,是將其作為不動產來看待的,因而適用于不動產管轄的特殊規定,屬于專屬管轄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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