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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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閱讀提示: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65號民事裁定書,以下值得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參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的起算點為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六個月。然而,如若合同約定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日期在工程竣工之日六個月之后,或者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張工程款時工程尚未竣工的,優先受償權何時起算,當時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并無明確規定。參照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本案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從發包人應當給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案涉的122268501.8元工程價款,系經中鐵公司、凱通公司2017年4月30日達成的《結算協議書》對已建工程結算的結果,2017年6月16日的仲裁調解書予以確認。因此,發包人應當給付工程價款的日期可認定為2017年6月17日,優先受償權的期間應為自此開始計算的六個月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2565號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深圳市利盛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簡灶琴,該公司總經理。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中鐵十一局集團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清明,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源凱通置業有限公司。訴訟代表人:河源凱通置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管理人。再審申請人深圳市利盛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盛通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鐵十一局集團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公司)、河源凱通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通公司)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民終19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利盛通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法院認為中鐵公司的債權屬于優先債權是錯誤的。(一)武漢仲裁委的調解書應予以撤銷。1.武漢仲裁委的仲裁程序違法。2.中鐵公司、凱通公司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違反法律規定。(二)在調解書應予以撤銷的情況下,原審法院錯誤認定中鐵公司、凱通公司的《結算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作為認定工程款數額的證據。(三)即使認為凱通公司拖欠中鐵公司款項,該債權也不應認定為優先債權。1.中鐵公司、凱通公司涉嫌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2.凱通公司拖欠中鐵公司款項,也應當認定為屬于普通債權。二、原審法院認為中鐵公司行使優先權未超過法定期限是錯誤的。三、本案不應按照財產案件繳納訴訟費。綜上,請求:撤銷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16民初3號民事判決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民終1957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利盛通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中鐵公司提交書面意見稱,一、中鐵公司與凱通公司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工程款糾紛系基于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中仲裁條款的約定,該約定真實有效,中鐵公司向武漢仲裁委提請仲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中鐵公司對訴爭122268501.8元工程價款享有優先權。三、中鐵公司行使優先權并未超過法定期限。凱通公司未陳述意見。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利盛通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故本案審查的重點是利盛通公司的再審申請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是否應當裁定再審。一、關于仲裁調解書的效力問題。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中鐵公司系依據與凱通公司簽訂的《帝豪國際花園工程施工合同》的補充協議,將帝豪國際花園項目工程款糾紛向武漢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則中鐵公司提起仲裁有合同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債務人在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下,其相關的訴訟和仲裁程序均應中止,由代表全體債權人利益的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相關程序方可繼續進行。該規定旨在確保管理人能夠履行職務,避免在訴訟或仲裁中的財產處置偏頗。本案所涉的仲裁在一審法院破產申請受理后,未中止待破產管理人接管財產,其程序與上述法條的規定不符。然而,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凱通公司的管理人在仲裁調解書送達后,對相關程序、實體問題進行了審查,并未表示異議,其在中鐵公司據此申報優先債權時,認可享有優先債權的工程款范圍僅為本金部分的金額122268501.8元。因此,本案所涉仲裁在程序上雖有不當,但管理人已經履行了職責,避免程序瑕疵造成實體上的錯誤,因此,原審法院認定武漢仲裁委作出的案涉仲裁調解書有效,并無不當。二、關于中鐵公司對凱通公司享有的工程價款數額的認定。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中鐵公司、凱通公司在仲裁程序進行中就工程款的結算達成《結算協議書》,時間在一審法院受理凱通公司破產申請之前。武漢仲裁委員會據此作出的仲裁調解書認定,中鐵公司已經完成的工程結算價款為3.59億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凱通公司欠付工程款122268501.8元,欠付中鐵公司停窩工期間所產生的工人工資、設備租賃和安全防護等費用支出49436498.2元。無證據表明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達成調解協議屬于偏頗性清償債務的行為。該協議書有關工程價款的結算經武漢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調解書確認,又經管理人在破產債權申報程序中予以認可,原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并無不當。三、關于中鐵公司對凱通公司享有的工程價款是否屬于優先債權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限行使的問題。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武漢仲裁委員會認定,中鐵公司對工程欠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凱通公司管理人在破產財產申報確認過程中確認,中鐵公司享有工程款優先債權122268501.8元。如上所述,武漢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系依中鐵公司依照與凱通公司的約定提起,且并無應予撤銷的法定事由;中鐵公司對于凱通公司管理人關于享有優先權債權數額的確認亦未提出異議,原審法院認可管理人關于中鐵公司享有的工程價款122268501.8元債權為優先債權的確認,并無不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的起算點為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六個月。然而,如若合同約定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日期在工程竣工之日六個月之后,或者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張工程款時工程尚未竣工的,優先受償權何時起算,當時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并無明確規定。參照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本案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從發包人應當給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案涉的122268501.8元工程價款,系經中鐵公司、凱通公司2017年4月30日達成的《結算協議書》對已建工程結算的結果,2017年6月16日的仲裁調解書予以確認。因此,發包人應當給付工程價款的日期可認定為2017年6月17日,優先受償權的期間應為自此開始計算的六個月內。原審法院認定中鐵公司向凱通公司管理人申報優先債權時未超過該期限,并無不當。四、關于原審案件受理費的問題。案件受理費不屬于再審審查的范圍,利盛通公司對此有異議的,可參照國務院頒布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向原審法院申請復議。綜上,利盛通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深圳市利盛通實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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