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否能同時轉讓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能否同時轉讓,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優先受償權是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而產生,屬于承包人工程款債權的法定擔保,具有“人身依附性”。 據此認為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價款債權轉讓,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消滅。另一種觀點認為,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就應該適用擔保法的規定,主債權轉讓,擔保權利隨之一并轉讓。
目前,第二種觀點占據主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審判觀點集成中載明:建設工程債權轉讓后,受讓人也應享有優先受償權。建設工程承包人轉讓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債權,受讓人基于債權的轉讓而取得工程款債權,因而其應當享有該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法定優先權屬于擔保物權,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擔保工程款優先支付,該權利依附于所擔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擔保的工程發生轉讓,也不影響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因此,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可以隨同債權一并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