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需經

導讀:
承包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需經
承包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需經過司法審判權的確認才可行使嗎
按照目前的司法實踐,承包人行使優先權時,一般需要經過司法審判權的確認才可以行使,筆者認為這是錯誤的。其主要理由如下:
1、《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途徑為兩條:承包人與發包人協商議定作價抵付工程款;承包人申請法院依法拍賣該工程。從上可看出,承包人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是直接請求法院依法拍賣該工程,無需先通過法院認定優先權。
2、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定權利,而不是一種請求權,作為到期工程款債權,債權人可憑支付依據直接申請法院執行,無須審判權另行確認。只有當發承包雙方對支付工程款相關事項發生爭議時,才進入訴訟程序。
3、《批復》里只規定承包人在六個月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未要求承包人必須明確提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申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做為承包人的法定權利,如果放棄需要承包人的明示,不能以默示推定放棄,只要有到期未付的工程款,承包人有申請的意思表示,就算在訴訟時未提出優先受償權利,法院也應支持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松,保護其合法權益。這就如同破產程序中別除權的行使條件,只要擔保物上的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債權,法院就主動將此擔保物劃出優先清償此物上債權人的債權,剩余部分才劃為普通債權清償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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