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間,抵押物轉讓是否要征求抵押權人的同

導讀: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抵押人)為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的擔保物。《擔保法》第49條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第十七條 民用航空器抵押權設定后,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被抵押民用航空器轉讓他人。那么抵押期間,抵押物轉讓是否要征求抵押權人的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抵押人)為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的擔保物。《擔保法》第49條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第十七條 民用航空器抵押權設定后,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被抵押民用航空器轉讓他人。關于抵押期間,抵押物轉讓是否要征求抵押權人的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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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被現代各國視為最重要的擔保物權,因此我國對抵押權也做了相當詳細的規定。在抵押期間,抵押物轉讓是否要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我國的《物權法》和《擔保法》對此又是怎么規定的呢?對于特殊類型財產抵押的轉讓是否有別于普通財產抵押物呢?別著急,律師365的小編為您一一解答。
一、抵押權是什么?
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二、抵押物是什么?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抵押人)為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擔保物。可以是有形財產,也可為登記無形財產如地上權、政府公債、人壽保險等。在一些國家分為動產抵押物和不動產抵押物。前者為可移動之物,包括流通票據和所有權憑證。后者如土地、建筑物。中國不分抵押權與質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凡提供財產作擔保的,不論為不動產、動產或有價證券,也不論是否轉移占有,該財產均稱為抵押物。
三、抵押期間,抵押物轉讓是否要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
抵押權是不轉移財產占有的物權。
(1)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經抵押權人同意,而不是僅僅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同時,要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權或者提存。
(2)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除非受讓人替抵押人向抵押權人償還了債務消滅了抵押權。轉讓抵押財產,必須消除該財產上的抵押權。一般說來,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所得的價款不可能完全與其擔保的債權數額一致,當抵押財產價款超過債權數額時,超過的部分,應當歸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第49條
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民用航空法》第16、17條
第十六條 設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十七條 民用航空器抵押權設定后,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被抵押民用航空器轉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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