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間可不可以出售抵押物

導讀:
抵押物是不可以買賣的,在征得抵押權人同意并另行提供擔保,并同時告知受讓人的,或于抵押權人協商簽署協議同意用買賣房款償還債務并告知受讓人的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那么抵押期間可不可以出售抵押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物是不可以買賣的,在征得抵押權人同意并另行提供擔保,并同時告知受讓人的,或于抵押權人協商簽署協議同意用買賣房款償還債務并告知受讓人的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關于抵押期間可不可以出售抵押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物是不可以買賣的,在征得抵押權人同意并另行提供擔保,并同時告知受讓人的,或于抵押權人協商簽署協議同意用買賣房款償還債務并告知受讓人的可以。否則轉讓行為無效(也就是沒有征得抵押權人同意,或雖征得抵押權人同意但沒有告知受讓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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