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抵押擔保公司后又出售怎么辦

導讀:
設立抵押權的本身是為了保障主債權的安全,經過登記法定程序,有利于對抵押權的保護。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某項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法律文書生效后,抵押權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該抵押財產以實現債權。那么房子抵押擔保公司后又出售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設立抵押權的本身是為了保障主債權的安全,經過登記法定程序,有利于對抵押權的保護。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某項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法律文書生效后,抵押權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該抵押財產以實現債權。關于房子抵押擔保公司后又出售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房子抵押擔保公司后又出售怎么辦
抵押登記的作用是為了交易安全。設立抵押權的本身是為了保障主債權的安全,經過登記法定程序,有利于對抵押權的保護。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抵押登記是法定要式行為,履行抵押登記手續是抵押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某項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在設定了抵押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債權人)就可以與抵押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法律文書生效后,抵押權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該抵押財產以實現債權。
二、房屋在購買后又被房產商抵押或出售的怎么辦
按《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已預售的商品房進行抵押”和第三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預購人依法解除預售合同之前,不得與他人簽訂同一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的規定,房地產商的這些做法肯定是違法的。但房地產商違法要承擔全部責任,并不一定能保障購房人能得到應有民事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雖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購房人最好還是能在合同第十二條空行中約定清楚,如出現上述情況,房地產商具體賠償的時間和金額,購房人應明白千分之一也叫不超過一倍。
最后筆者要提醒購房人注意的是,目前仍有購買的房屋沒有抵押,但土地已被抵押的情況出現。對于這種情況,按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購房人雖不至于血本無歸,但也難免遭到一定損失。要想防范,購房人最好簽合同前查看清楚“土地使用證”的正本記事欄中,有無土地被抵押的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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