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間抵押人行使處分權的限制是怎樣的

導讀: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將抵押物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將抵押物通知抵押人的,轉讓無效,抵押物轉讓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應當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關系設定之后,抵押人要轉讓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因為這種轉讓可能與抵押權人未來的利益有關。再者,也應當如實告知受讓人該轉讓物已經抵押他人的情況,以使受讓人據此決定自己是否還受讓該物。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是多少,與將來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和實現抵押權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那么抵押期間抵押人行使處分權的限制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將抵押物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將抵押物通知抵押人的,轉讓無效,抵押物轉讓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應當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關系設定之后,抵押人要轉讓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因為這種轉讓可能與抵押權人未來的利益有關。再者,也應當如實告知受讓人該轉讓物已經抵押他人的情況,以使受讓人據此決定自己是否還受讓該物。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是多少,與將來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和實現抵押權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關于抵押期間抵押人行使處分權的限制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將抵押物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將抵押物通知抵押人的,轉讓無效,抵押物轉讓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應當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抵押人不提供的,抵押物不得轉讓。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關系設定之后,抵押人要轉讓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因為這種轉讓可能與抵押權人未來的利益有關。再者,也應當如實告知受讓人該轉讓物已經抵押他人的情況,以使受讓人據此決定自己是否還受讓該物。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是多少,與將來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和實現抵押權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轉讓的價格應當公平合理,如果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在低于其價值的范圍內提供擔保,以確保抵押權人未來實現抵押權時不受損害。如果抵押人拒絕提供擔保的,則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的價款,應當向抵押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49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