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請求權適用除斥期間是怎樣的

導讀:
離婚請求權適用除斥期間離婚請求權不適用除斥期間因為除訴期是法律規定的目前離婚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間是學理名詞而非法典名詞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尚無除斥期間或預定期間的專門用語。除斥期間僅適用于形成權。但并非所有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限制法律對形成權是否設定除斥期間以及期間的長短通常以立法上的利益衡量而定。那么離婚請求權適用除斥期間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請求權適用除斥期間離婚請求權不適用除斥期間因為除訴期是法律規定的目前離婚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間是學理名詞而非法典名詞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尚無除斥期間或預定期間的專門用語。除斥期間僅適用于形成權。但并非所有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限制法律對形成權是否設定除斥期間以及期間的長短通常以立法上的利益衡量而定。關于離婚請求權適用除斥期間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請求權適用除斥期間
離婚請求權不適用除斥期間因為除訴期是法律規定的目前離婚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里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在民法上因時間的經過而影響權利的存續或行使的主要有消滅時效(中國稱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關于訴訟時效中國民法通則及有關特別法都有比較完整系統的規定人們對此十分熟悉。而關于除斥期間立法規定就相對較為分散了加之其與訴訟時效存在諸多相似之處司法實踐中人們常常將除斥期間誤認為是訴訟時效而實際上兩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如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兩個月即為受遺贈權的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某種權利預定的存續期間該期間屆滿則權利當然消滅故又稱為權利預定存續期間即預定期間。除斥期間是學理名詞而非法典名詞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尚無除斥期間或預定期間的專門用語。
在民法理論中根據民事權利作用的不同通常將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除斥期間僅適用于形成權。形成權概念的建立是法學上的一項重大發現它由德國學者賽爾(SeckeD于1903年正式指出。所謂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抵銷權等。
各國民法對許多形成權均設有預定期間的限制一經屆滿這些形成權即告消滅。但并非所有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限制法律對形成權是否設定除斥期間以及期間的長短通常以立法上的利益衡量而定。
常用的幾種除斥期間
6個月合同法第193條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對贈與的法定撤銷權工程款優先受償權1年合同法第55條
民通意見第73條第1款合同法第192條合同法第75條
婚姻法第11條對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變更權對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撤銷權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保全撤銷權
受脅迫一方的婚姻撤銷權5年合同法第104條領取提存物的權利5年合同法第75條保全撤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