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27年2個月,由于領導打擊報復,工作中各種刁難,造成有抑郁傾向,無法正常工作,才被迫簽訂因個人原因主動辭職,還能變更失業(yè)原因嗎? 工作27年2個月,單位未交住房公積金,離職后可以申請原單位補繳嗎?有期限限制嗎? 離職后在領導欺騙脅迫誘導(多次承諾先返一年的欠款,然后可以回來上班,原工資待遇不變,有錄音)下,簽訂5年(每年返18170.99元)返還工作期間自行墊付養(yǎng)老保險、滯納金及利息10777元,能否要求其改為一次性返還 除住房公積金外,其他兩項是去勞動仲裁申請,還是可以打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