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行使期間有時間限制嗎?

導讀:
物權法所規定的行使擔保物權的期限,為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亦即債權人應該在對主債權提起訴訟時同時要求實現抵押權。該等規定短于擔保法所規定的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兩年內。對于擔保物權期間問題,擔保法未作規定。但是擔保物權的行使不能沒有時間的限制,否則將會導致擔保權人濫用擔保物權。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擔保物權可以因一定期間的經過而消滅,該期間就是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再加上兩年,性質上屬于除斥期間;但若主債權訴訟時效一直沒有完成,則擔保物權將始終存續。那么擔保物權行使期間有時間限制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權法所規定的行使擔保物權的期限,為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亦即債權人應該在對主債權提起訴訟時同時要求實現抵押權。該等規定短于擔保法所規定的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兩年內。對于擔保物權期間問題,擔保法未作規定。但是擔保物權的行使不能沒有時間的限制,否則將會導致擔保權人濫用擔保物權。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擔保物權可以因一定期間的經過而消滅,該期間就是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再加上兩年,性質上屬于除斥期間;但若主債權訴訟時效一直沒有完成,則擔保物權將始終存續。關于擔保物權行使期間有時間限制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擔保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物權法所規定的行使擔保物權的期限,為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亦即債權人應該在對主債權提起訴訟時同時要求實現抵押權。該等規定短于擔保法所規定的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兩年內。
我國通說認為,訴訟時效僅對債權請求權,擔保權利不屬于時效的客體。對于擔保物權而言,有所謂的擔保期間問題。即擔保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擔保物權的期限,及擔保物權所擔保的主合同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擔保權人要求行使其擔保權的情形。對于擔保物權期間問題,擔保法未作規定。
《擔保法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物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的二年后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于擔保物權與擔保期間的關系問題,學理上有擔保物權續存說、擔保物權消滅說、擔保物權喪失對抗力說三種觀點。
《擔保法解釋》第12條第1款采納了上述第一種意見,明確地否定了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存續的法律影響。但是擔保物權的行使不能沒有時間的限制,否則將會導致擔保權人濫用擔保物權。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擔保物權可以因一定期間的經過而消滅,該期間就是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再加上兩年,性質上屬于除斥期間;但若主債權訴訟時效一直沒有完成,則擔保物權將始終存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