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擔保期間

導讀:
《物權法》沒有在擔保物權的一般規定部分規定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僅在抵押權一章規定了抵押權存續期間,應是有意將抵押權存續期間問題與質權、留置權相區別。這也說明擔保物權存續期間是除斥期間,不能象訴訟時效期間一樣可以中止、中斷、延長,這也是擔保物權與債權中所依據的訴訟時間的不同之處。我國民法中的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這對包括擔保物權在內的物權并不適用。由于除斥期間是權利的存續期間,因此擔保物權除斥期間屆滿后,擔保物權不存在,且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到問題,在除斥期間屆滿后,無論發生什么情況,擔保物權均發生消滅。那么擔保物權的擔保期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權法》沒有在擔保物權的一般規定部分規定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僅在抵押權一章規定了抵押權存續期間,應是有意將抵押權存續期間問題與質權、留置權相區別。這也說明擔保物權存續期間是除斥期間,不能象訴訟時效期間一樣可以中止、中斷、延長,這也是擔保物權與債權中所依據的訴訟時間的不同之處。我國民法中的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這對包括擔保物權在內的物權并不適用。由于除斥期間是權利的存續期間,因此擔保物權除斥期間屆滿后,擔保物權不存在,且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到問題,在除斥期間屆滿后,無論發生什么情況,擔保物權均發生消滅。關于擔保物權的擔保期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物權的擔保期間
對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問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物權法》沒有沿襲上述規定,而是在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在理解該條規定時,應當注意:
不能將“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等同于普通訴訟時效的兩年的絕對期間。因為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在具有中斷、中止、延長事由的情況下,其可能延續若干年,只要訴訟時效沒有屆滿或完成,法院對抵押權人的訴訟請求就應當支持。
質權、留置權不能適用本條關于抵押權行使期間的規定。《物權法》沒有在擔保物權的一般規定部分規定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僅在抵押權一章規定了抵押權存續期間,應是有意將抵押權存續期間問題與質權、留置權相區別。參與《物權法》起草的人士也解釋認為,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如果因質權人、留置權人未行使質權、留置權的,該物權消滅,質權人、留置權人還要向出質人或債務人返回已經實際占有的財產,實屬不公。③為避免質權、留置權因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導致出質人、債務人的財產長期被限定,《物權法》第220條、237條作出了出質人、債務人可以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