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轉讓有效嗎

導讀:
關于抵押物的轉讓效力,《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該轉讓不發生效力,抵押權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之后,仍可以行使追及權。那么抵押物轉讓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抵押物的轉讓效力,《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該轉讓不發生效力,抵押權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之后,仍可以行使追及權。關于抵押物轉讓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權是不轉移占有權以提供擔保的物權,在實踐中,抵押權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由于種種原因,抵押權人很容易轉移抵押物,那么對于抵押物轉讓是否有效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關于抵押物的轉讓效力,《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此外,《擔法釋》第67條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去的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是抵押權消滅。
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由上述法條確立的精神,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第一,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抵押權設定后,因抵押人仍然是抵押物的所有權人,抵押人仍有權對抵押物進行包括轉讓在內的處分行為。
第二,該物上已經設立了抵押權,為了避免抵押權人的權利落空,抵押人轉讓的權限應當有所限制。
無論是《擔法釋》或是《物權法》都將告知抵押權人,獲得其同意作為限制條件。如果抵押權人同意轉讓,該轉讓有效,受讓人依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至于抵押權人則可以要求以抵押物轉讓所得價款提前獲得清償,或者將價款提存,到期后獲得清償。如果抵押權人不同意轉讓抵押物,而且實踐中多數抵押權人確實不愿同意轉讓抵押物,此時轉讓是否有效要區分不同情形:
第一,受讓人愿意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直接導致抵押權消滅,此時抵押物不存在權利瑕疵,其轉移也不再受到原抵押權人同意的限制,轉讓自然生效。
第二,抵押物依法經過了登記,抵押權在物權登記簿上清晰可查,對于該類財產,鑒于受讓人在受讓抵押物時有查詢登記簿的義務,其在法律上不可能不知道抵押權存在善意第三人,根據《物權法》第108條的規定,受讓人在交易時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情形,轉讓物上的原有權利依然存在。也就是說該轉讓不發生效力,抵押權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之后,仍可以行使追及權。
第三,抵押權未經過登記的,此時未采取公示的方式,轉讓物上存在抵押物的情況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夠知曉。如果抵押人隱瞞存在抵押權,而將物轉讓給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并且收到該抵押物,那么可以基于《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善意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抵押權人便無法行使追及權,只能對抵押人出讓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行使物上代位權,要求優先受償。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