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出轉讓轎車的行為有效嗎

導讀:
李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轉讓共有的轎車,侵害了張某所享有的一半所有權,所以該車買賣關系一半有效一半無效。可見李某未經丈夫張某同意擅自轉讓共有轎車的行為屬無權處分行為。涉案轎車已實際交付,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劉某已合法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那么該出轉讓轎車的行為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轉讓共有的轎車,侵害了張某所享有的一半所有權,所以該車買賣關系一半有效一半無效。可見李某未經丈夫張某同意擅自轉讓共有轎車的行為屬無權處分行為。涉案轎車已實際交付,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劉某已合法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關于該出轉讓轎車的行為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該出轉讓轎車的行為有沒有效
【案情】
張某因與妻子李某吵架而離家外出散心,李某便乘丈夫不在家的機會將夫妻共有的一輛桑塔納轎車以12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劉某。在辦理過戶手續時,李某謊稱其丈夫長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辦理了汽車買賣手續,將車籍轉到了劉某名下。張某回家后,發現妻子賣車的事情,便以李某為被告,劉某為第三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返還財產。
【分歧】
妻子乘丈夫外出轉讓共有轎車的行為是否有效?
對此存有以下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涉案轎車系夫妻共同財產,按份額每人各享有一半處分權。李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轉讓共有的轎車,侵害了張某所享有的一半所有權,所以該車買賣關系一半有效一半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涉案轎車系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未經其配偶張某同意,其行為無效,劉某不能取得該轎車的所有權。
第三種意見認為,雖然涉案轎車系夫妻共同共有財產,但第三人劉某購車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對價、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對涉案轎車構成善意取得,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應認定買賣關系有效,該車應歸劉某所有。
【評析】
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是:
一、夫妻一方擅自轉讓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屬無權處分行為。《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梢娎钅澄唇浾煞驈埬惩馍米赞D讓共有轎車的行為屬無權處分行為。
二、第三人劉某對涉案轎車構成善意取得。1、李某轉讓轎車的行為屬無權處分行為;2、劉某與李某之間沒有惡意串通的心理和事實,且由于張、李系夫妻關系,李某又是車主之一,劉某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賣車是夫妻共同的意愿,所以劉某買車是出于善意;3、劉某支付了對價;4、李某已將轎車交付給了劉某,并辦理過戶手續。所以,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劉某對涉案轎車構成善意取得。




